苏环管〔2008〕81号
扬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50万吨醋酸装置配套工程(一氧化碳装置、码头罐区及公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调整报告)》(以下简称“调整报告”)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宁环建[2008]23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按调整报告内容,对年产50万吨醋酸装置配套工程(一氧化碳装置、码头罐区及公用工程)进行调整。
二、同意南京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南京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和调整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装置区的生产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先经芳烃厂现有预处理装置预处理;码头罐区的生产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排入罐区新建的污水预处理装置预处理;经预处理后的废水均排入扬子石化公司净一污水处理场集中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表2一级标准。
2、一氧化碳转化炉烟囱高度不低于70米。火炬气燃气锅炉烟囱高度均不低于60米,燃气锅炉所用火炬气须经脱硫装置处理,脱硫装置排放的酸性尾气送扬子石化芳烃硫回收装置处理。一氧化碳装置事故状态下废气送扬子石化芳烃厂火炬燃烧处理,火炬燃烧效率不低于99%。一氧化碳转化炉烟道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96)表4二级标准;火炬气燃气锅炉燃烧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6)表2II时段标准;火炬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表2二级标准。
3、加强对生产过程、贮运和装卸过程废气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落实醋酸贮罐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碱洗中和处理措施,罐区物料输送工艺采用密闭装车、贮罐与船采用气相平衡管连接等措施,尽量减少罐区无组织废气的排放。装置区和码头罐区无组织排放的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表2标准;醋酸、CO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执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装置区50米,码头罐区100米),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现有环境敏感目标须在项目试生产前搬迁完毕。
4、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I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5、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零排放”。再生有机废液等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加强对运输及处置单位的跟踪检查,厂内固废暂存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物质,定期组织演练。建设足够容量的消防尾水收集池,装置区、罐区周围应设置围堰、截流沟。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防止各类污染事故、特别是码头、罐区危险品泄漏等事故发生。公司的环境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水厂等环境敏感目标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衔接、联动。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本项目废水接入芳烃厂预处理装置之前须设置取样口。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
8、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完善厂界绿化隔离带建设。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调整为:
1、大气污染物:SO2≤21.92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3.2万吨,COD≤25.0吨。
清净下水考核量:水量≤39.84万吨,COD≤15.92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新增污染物总量在扬子公司内部平衡解决。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南京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你公司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及其它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