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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00084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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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承德露露重大诉讼最新进展!承德露露“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0-08  承德露露内幕信息

来源 :食品观察家2021-10-08

  “每天喝露露,滋润更健康。”

  这是一句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广告词。

  

  然而,作为国内知名的核桃露品牌,承德露露最近几年的营收和净利润表现却不尽如人意。同时产品类别单一、商标纠纷不断等问题也始终缠困其身。

  

  10月8日,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商标纠纷关联案有了新进展。

  缠斗五年未果

  10月8日,承德露露发公告称,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起诉被告王宝林、王秋敏与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与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冀05民初123号的当事人有重合等情形而构成重复起诉,故驳回公司的起诉。

  

  记者注意到,与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商标案相关联的诉讼案件共有多起。

  一是“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的再审;二是承德露露的控股股东万向三农集团公司对露露集团、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公司、承德露露提起的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诉讼;三是承德露露对王宝林、王秋敏提起的董事责任诉讼。

  据了解,1996年3月,为开辟南方市场,露露集团与香港飞达合资成立了汕头露露,双方各自持股51%和49%。

  1997年,原露露集团将核心资产剥离重组后成立承德露露。为承德露露顺利上市,同时避免同业竞争,原露露集团将汕头露露51%股权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成为承德露露的子公司。

  但上市未满三年,汕头露露就出现巨额亏损,2001年年底,承德露露将汕头露露51%股权以“零”的价格拨回给了原露露集团,同时进行分家。

  相关四方,即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和香港飞达,于2001年底和2002年初,共同签署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

  规定汕头露露可以继续使用“露露”商标和相关专利技术,负责广东、福建和广西等南方八省铁罐装露露,及全国范围内利乐包装露露的生产和销售。

  2015年,承德露露决心“收复失地”,并开始了与汕头露露展开商标大战,承德露露否认此前双方签订的准许南方露露使用露露商标、专利等协议的合法性,并请求法院判决此协议无效并立即终止履行。

  2019年6月15日,法院判决称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两文件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停止阻碍和干扰汕头露露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承德露露不服本判决,再次提起上诉。2020年1月5日法院就商标诉讼案进行二审,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的商标持久战终于有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依然驳回承德露露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承德露露发出书面异议表明不服判决。随后,承德露露则表示,公司将采取一切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商标权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承德露露还曾起诉创始人、原董事长王宝林和原总经理王秋敏,要求赔偿1.08亿元。

  在这场纠纷期间,承德露露的业绩似乎渐显颓势,自身也错过了发展的黄金阶段。

  营收净利双降

  据此前承德露露发布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其营收为9.97亿元,同比下滑20.6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3亿元,同比下滑22.51%。

  

  对于业绩下滑的原因,承德露露称,受到了来自疫情的影响。事实上,在2020年这个特殊的背景之下,业绩的下滑多半与疫情有关。

  突如其来的外力是不可控的,但承德露露自从换帅以来仅在2016年更新了一次包装,在产品研发投入上却没有投入太多。

  数据显示,2019年杏仁露营业收入占比高达99.91%。公司研发支出总额仅为1368.6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0.61%。

  2020年上半年,研发投入进一步下降,仅为509.14万元,同比减少43.40%。

  几乎所有快消品企业,都明白广告营销的意义。当“六个核桃”在娱乐平台启动“最强大脑”时,露露似乎在承德避暑,公司“拒绝”通过加大费用投入改善经营状况。

  十年原地踏步

  事实上,在业绩十年原地踏步,营收增长乏力的背后,承德露露正面临产品结构单一及未跟上行业步伐的困境。

  承德露露目前仅有露露杏仁露一大单品,且该产品在2020年上半年营收达到9.9亿元,占总营收的99.34%。

  而这也意味着承德露露的业绩完全由杏仁露支撑,非常依赖植物蛋白饮料。除杏仁露外,近年来承德露露未能再推出新的大单品,这严重制约了这家老牌饮品企业的发展。

  

  由于产品品类单一,品牌单一,露露杏仁露就是承德露露的全部,露露商标也是承德露露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这也是为什么商标之战愈演愈烈的原因。

  

  打开承德露露的天猫旗舰店发现,店铺显示目前销售的产品仅为4款,分别是原味杏仁露、无糖杏仁露、热饮款露露和小露露。在植物蛋白饮料高速发展的今天,承德露露并没有太多的新产品去匹配消费者的核心需求。

  从行业角度看,植物蛋白饮料行业最近几年增速正在放缓,由2013年的11.92%一路下滑至2017年的4.97%,2018年回升至7.32%以上,2019年由于内外需求放缓,全行业增长率再度回落。

  由于承德露露的守旧,不重视产品研发和品牌营销,导致植物蛋白饮料市场被后浪品牌所夺走,六个核桃、维他奶、伊利植选等尤其是六个核桃一直在抢夺露露的市场。

  由于这两个品牌主打产品的相似度非常高,也经常被别人拿来比较,这也导致了露露原有的市场被六个核桃所分散。

  从露露官网了解到:“露露致力成为中国植物蛋白饮料领导者,进而成为植物营养领域的健康专家,提供丰富、创新、独特的健康植物饮品和食品,建设成为实力强大的民族企业。”但业绩的不断下滑,使得承德露露离这一目标越来越远。

  附公告全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承德露露”)近日收到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冀08民初25号之二,获悉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起诉被告王宝林、王秋敏与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与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冀05民初123号的当事人有重合等情形而构成重复起诉,故驳回公司的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林、王秋敏与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3日由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20)冀08民初25号。

  被告王宝林、王秋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0年7月3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认定理由为本案中虽涉及《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但根据所述事实和理由看,本案不是因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或就其法律效力等产生争议所产生的纠纷,而是就董事以《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作为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手段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

  2020年11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案出具了中止诉讼的裁定,主要依据是本案与与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冀05民初123号案件相关联,且裁判结果的作出须以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8号)

  法定代表人:沈志军

  被告:王宝林

  被告:王秋敏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申请诉讼原因

  被告人王宝林自1997年至2010年,担任原告公司的董事长职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秋敏自1997年至2014年任原告公司的董事、总经理,2014年8月至2016年任原告公司的副董事长。二被告利用担任原告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于2001年12月至2006年6月间,以原告公司的名义,私下与关联企业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公司”或“霖霖集团公司”)、汕头市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及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等关联交易合同。

  《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签订,直接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人的利益:1、不经资产评估作价程序,不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零元”对价向露露集团公司转让原告公司持有的汕头露露的51%股权及实际控制人地位;2、王宝林、王秋敏随后擅自决定放弃露露集团公司对汕头露露平价增资的机会,放弃国有产权的控股地位,使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以85%的持股比例控制汕头露露;3、王宝林、王秋敏擅自以不公平不合理的价格条件授予汕头露露商标、专利许可使用权,通过非法使用公司核心知识产权谋取利益;4、王宝林、王秋敏非法擅自分割马口铁型罐装露露牌杏仁露饮料的零售市场,根本损害了露露杏仁露在八个省份的零售市场价值;5、王宝林、王秋敏擅自决定由汕头露露独家生产并销售利乐包装型露露牌杏仁露饮料。

  综上,原公司董事、高管王宝林、王秋敏利用职务便利与霖霖集团公司、汕头露露私下签订的抽屉协议《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其签订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其内容既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市场区域划分的涉嫌违法行为又有垄断经营项目的涉嫌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4月1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宝林、王秋敏提起诉讼。

  被告王宝林、王秋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0年7月3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认定理由:本案与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冀05民初123号案件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等方面并不相同。(2020)冀05民初123号案件是承德露露的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所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所实施关联交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所涉及的事实虽然与本案所诉事实存在关联,但本案是承德露露向作为公司内部人员的原董事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故两案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的利益等方面并不相同,属于不同的两个诉。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组织了证据交换,公司出庭递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但王宝林王秋敏没有出庭,以邮寄的方式递交了中止诉讼的申请。

  2020年11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案出具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三、裁决情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20)冀05民初123号案件与本案当事人有重合、本案诉讼请求已包含(2020)冀05民初123号案件中,即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王宝林、王秋敏一案中,故对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予以驳回。

  四、与本案相关联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诉承德露露公司等被告一案:

  该案于2018年8月1日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19年6月3日,公司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511民初1655号(一审判决)。公司不服判决,于上诉期内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月4日收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5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4月3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关于该案提起再审一案作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认为再审案与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王宝林及王秋敏的(2020)冀05民初123号案件均涉及《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效力问题,但本案审理合同效力的范围更窄,因此再审案必须以(2020)冀05民初123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再审案中止诉讼。

  申请执行人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根据(2019)粤05民终713号生效判决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随后向公司下达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511执1449号,责令公司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公司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均有误,故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止执行(2019)粤05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许可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使用第570573号、第570574号、第7518767号和第6477542号注册商标事项进行公告事项,并中止执行该商标许可的相关备案手续。法院立案受理[案号列(2020)粤0511执异62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2020年8月公司收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511执异62号,获悉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2020年8月11日,汕头金平区人民法院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汕头金平区人民法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局协助执行对被执行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应许可申请执行人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使用第570573号、第570574号、第7518767号和第6477542号注册商标的事项办理相关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同时汕头金平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截止本次公告当日,对于原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诉承德露露公司一案的再审案尚处于中止诉讼阶段。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王宝林、王秋敏私下秘密签订关联交易合同行为严重违背了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商标被违法使用,干扰公司的生产经营,但暂无法准确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根据河北省高院作出的(2020)冀民辖终106号裁定认为:本案系公司原董事长王宝林、原总经理王秋敏以私下秘密签订的《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作为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手段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冀05民初123号案件系作为承德露露股东的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所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两案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的利益等方面并不相同。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予以驳回起诉的认定理由与前述河北省高院(2020)冀民辖终106号最终裁定认识存在矛盾,故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向河北高院递交上诉状,继续跟进本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冀08民初25号之二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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