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正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做了公告说明。
因逾期未完成偿还贷款及利息,中信国安被借贷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起法院诉讼。
案由情况梳理:
1)2017年2月27日时,双方曾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中信国安可在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8日向北京华夏银行申请最高融资额度为4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另外,约定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为《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2)2017年12月18日,北京华夏银行与中信国安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方向中信国安提供贷款4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19日,贷款年利率为5.415%,按季结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署后,银行方于2017年12月19日向被告划付了4亿元贷款。
3)2020年12月14日,中信国安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申请贷款展期,银行方面与中信国安、保证人中信集团共同签订了《展期协议》,约定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中的399,000,000.00元人民币展期至2022年1月19日,贷款年利率为5.225%,按季结息,付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1日;保证人为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项下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中信国安以其持有的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14.84%的股权以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24.5%的股权为原告在《展期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北京华夏银行方面的诉求:
1)中信国安要向其支付借款本金399,0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金额为8,617,315.13元);
2)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对中信国安质押的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14.84%的股份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24.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外,中信国安还公示了其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等情况,涉及诉讼金额共计为86374.19万元,除本次涉及的金额外,未公示的剩余诉讼等涉及金额为45612.46万元,主要情况如图:
据悉,中信国安已基本形成了涵盖有线电视网络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及应用软件开发业务等的信息产业布局。其投资的有线电视项目覆盖湖北、湖南、江苏、安徽、山东、河北、河南7省13个地市,有线电视网络服务人口近3亿,各有线电视项目均是以参股形式与当地广电方成立合资公司,共同对所投资有线电视项目进行运营管理,为所在区域用户提供电视节目基本服务、视频点播、高清影视、有线宽带等增值服务,依托有线电视网络与政府及企业客户合作,开展配套建设、传输、广告、智慧广电等多种业务。
根据2020年中信国安的业绩情况,其共实现营业收入为23.58亿元,与2019年比较减少了32.62%;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6.35亿元,而上年同期则是盈利648.83万元。至该年末,其总资产为133.43亿元。
2020年,随着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的推进,各地广电业务未来发展模式具有不确定性,国安广视业务存在转型压力,对于快速的市场和政策变化,未能及时有效应对。另外,国安广视外部融资受限,存在流动性困难,业务开展受阻,受上述因素影响,未能实现既定的用户覆盖目标,业务发展未能达到规划预期,存在资产减值迹象,经资产减值测试,确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51亿元。
另外在2021年的半年度业绩预告中,受有线电视行业整体下滑影响,其子公司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业务开展未达预期,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成本较大,收入未能覆盖成本费用,导致上半年产生亏损约0.81亿元;另外,投资的部分有线电视合营、联营公司亏损,对其业绩产生影响。
上半年中信国安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2亿~3.1亿元人民币,而2020年同期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