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搜狐财经2021-06-21
本年度,中信国安(000839)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中信国安子公司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存在虚增利润、虚假信披等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中信国安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孙亚雷,时任中信国安副总经理李宏灿等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中信国安前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纳入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 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3亿元。此外,中信国安在2014年底和2015年初分别将所持青海中信国安控股权及剩余股权转出上市公司体系。因青海中信国安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等行为,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0.68亿元,也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0.33亿元。因此,中信国安财务造假时间跨度达七年之久,利润造假超过10亿元。
对于中信国安时间跨度长,造假金额巨大的造假行为,为何仅被证监会罚款60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称:此次证监会对于中信国安的处罚,适用了旧证券法,这也是虽然中信国安财务造假金额巨大,时间跨度较长,但却顶格处罚只有60万元的原因。基于中信国安财务造假性质非常恶劣,市场影响极坏的情形,证监会只作出60万元罚款的处罚,显然遭到了投资者的不满,对于受害的投资者而言,损失是灾难性的,但是上市公司遭行政处罚确实罚酒三杯,信披违规的成本太低。
2014年10月份,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既是对以往退市制度的完善,也为此后多次对退市制度进行改革奠定了基础。《若干意见》的一大焦点即是实施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其中的重大违法行为,既包括欺诈发行,也包括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中信国安的财务造假行为,已经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绝非以所谓的顶格罚款60万元收场,就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只要满足在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事实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股票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民事赔偿责任人追偿。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团队认为中信国安索赔时段为:在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之间买入中信国安,且在2020年5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中信国安股票并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最终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可以委托程珊律师索赔,股民也可以在小程序“俞强律师”上提交申请信息。新证券法下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人作了列举性的规定,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中信国安投资者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虽然,在此次公布的证监会对中信国安拟处罚决定中,目前尚未涉及对审计机构的责任追究,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认为中信国安财务造假行为恶劣,在子公司财务数据出现重大不实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仍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存在失责情形。在投资者诉讼索赔时,投资者有权选择将中介机构列为被告之一。
诚信是上市公司的立足之本,上市公司要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向市场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真实情况不损害投资者利益。2021年3月19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完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完善公平披露制度,细化自愿披露的规范要求等。5月7日,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年报和半年报信披规则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