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上市公司鲁西化工发表声明,接收聊城中院判决,承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裁决,与申请人(庄信和陶氏)商议赔偿事宜,总金额约7.49亿。
鲁西化工位于山东聊城,是一家老牌化工企业,年产400万吨化工产品、350万吨化肥产品,如聚碳酸酯、正丁醇等产品。
现于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0830。虽然位于聊城,但是鲁西化工是一家国资控股的企业,中国中化集团持有其37%还要多的股份。
赔偿如此之多,在中国历史上算是数得上了,过程是怎样的呢?据鲁西化工副总张雷介绍,
1,2010年,该公司当时拟建设丁辛醇项目,与多家丁辛醇生产技术的供应方进行接触,包括庄信/陶氏及四川大学等。
此处,庄信为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陶氏为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
2,与庄信、陶氏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应对方要求签署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如果鲁西化工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包含保密信息内容,鲁西化工在使用或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也必须获得庄信/陶氏的书面同意,否则即视为违反保密协议。
3,庄信/陶氏方面随后向鲁西化工提出8000万元/套年产25万吨丁辛醇装置的技术许可费报价,同时还需购买指定厂家的专有设备,造价约2亿元。鲁西化工认为该价格过高,最终选择了报价更低的四川大学的水性催化剂技术。
4,该公司目前丁辛醇装置使用的四川大学的水性技术,与庄信/陶氏的油性催化剂技术有本质区别。
5,2014年,在公司项目建成后,庄信、陶氏于2014年11月以公司的丁辛醇装置使用了其保密技术信息,违反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为由,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公司提出巨额索赔。
那么,国际上这种化工工艺授权费用,动辄上亿,是不是就是要这么高?答案,是肯定的。
目前,好的化工工艺,主要掌握在两个公司手里:美国陶氏,荷兰壳牌,这活儿并不是所有跨国企业都可以做的,要积累,要数十年如一日的积累。国内要上马这些大型化工装置,尽管设备零部件都可以国内采购,但工艺依然需要授权,特别像炼化装置、聚合装置。
陶氏的研发遍布全球,实验室在美国,中试在德国,小型装置试生产又在希腊,他们有一套成熟的体系。不卑不亢,这种工艺体系,这种规模,目前国内专家们没有一个能搞定。这些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成百上千次失败和浪费之后,才能做出一个成熟的工艺包。这些成本,最后都转嫁给工艺包的购买方,也就是像鲁西化工这种企业。
所以,鲁西化工觉得一个包卖2亿贵了,实际上你做不出来,也只能接受,当然,陶氏肯定也趁机赚个底朝天,因为他前期付出了很多。
不过,鲁西化工是不是冤枉了?从张副总的回复,让人感觉,鲁西化工真冤枉了。
我就跟你做个交流,你也从未向我提供相关保密信息,我无从知晓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是否包含保密信息内容,怎么提前获得的同意。
不过,张副总的回复,实在不够专业。他说“公司并未侵犯对方知识产权,仅因早年国际合作经验不足,违反了保密协议,付出巨大代价,今后将吸取教训。”
首先,技术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只包含专利、商标,还包括商业秘密(也就是本案的技术秘密)。所以,从这句话来看,他对此一无所知。
其次,张总在公众回复中,用了“违反了保密协议”,但他又解释了一堆,说明自己并未侵犯对方。这就好比说,我先承认违反约定,然后卖惨说,不是我的错。这是愚蠢的应对,不是聪明的做法。
据鲁西化工披露,2021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26.32亿元,7.49亿元的赔偿金额占公司上半年净利润近三成。
如果真的如张总所说,这官司太冤枉了,为什么要接受赔偿?如果对方提不出合理的依据,这么大一个工艺包,做几次技术交流,拿几张宣传单页,就能靠公知常识推导来做出来吗?这不是搞笑吗?那化工工艺不是烂大街了,陶氏和壳牌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