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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000826)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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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被申请破产清算!

http://www.chaguwang.cn  2024-11-21  启迪环境内幕信息

来源 :环保圈2024-11-21

  近日,启迪环境发布公告,收到宜昌中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鄂 05 破申 8 号)。对申请人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请求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不予受理。

  

  2024 年 6 月,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公司债权人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申请对公司破产重整(案号:(2024)鄂 05 破申 8 号),该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诉讼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经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宜昌中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鄂 05 破申 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中院立案审查后,启迪环境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提交书面异议,称启迪环境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资产显著大于负债。申请人的债权金额较小,启迪环境有能力偿还。截至 2023 年 12 月,启迪环境资产总额约 200.64 亿,负债约 117.98 亿,公司目前还在正常经营,经营状况尚好,会逐步解决对外的欠款问题。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启迪环境还提交了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宜昌中院经初步审查查明,启迪环境于 1993 年 10 月 11 日成立,注册资本 143057.8784万元。杭州兴源公司提交了 1 份民事调解书,确认启迪环境欠杭州兴源公司货款1,111,402.4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合杭州兴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启迪公司提交的证据,本案不足以认定启迪环境作为债务人,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杭州兴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请求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及上述涉诉案件未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就上述经营性债权债务清偿事项与相关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以期尽快达成妥善处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4)鄂 05 破申 8 号)。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重要内容提示:

  1、近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公司债权人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破产重整(案号:(2024)鄂 05 破申 8 号)。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相关文件,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及相关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未来也将持续做好经营管理工作,该申请对公司经营暂无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事项进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概述

  (一)近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通过查询获知公司相关经营类债权人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兴源”)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申请对公司破产重整,该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文件。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伏俊敏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 1588 号 1005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环保咨询服务;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污泥处理装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工程管理服务;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研发;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货物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申请人与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 0112诉前调确 38 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兴源与启迪环境关于司法确认调节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杭州兴源与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节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启迪环境给付杭州兴源环保货款 1,111,402.41 元,分 6 期给付,自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7 月,于每月 20 日前给付185,235 元,于 2023 年 8 月 20 日前给付 185,227.41 元。2、若启迪环境未按照上述约定如期足额给付杭州兴源还需支付杭州兴源逾期付款利息;且杭州兴源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3、案件调节费 7401 元,由启迪环境承担。2023 年 9 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下发了《执行裁定书》((2023)京 0112 执 9205 号之一)。

  近日,公司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公司债权人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破产重整(案号:(2024)鄂 05 破申 8 号)。

  3、上述进展

  截止目前,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正常,未有任何触及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形发生。同时公司正积极妥善与相关法院联系申报关于本项涉诉事件的异议申请相关工作。

  4、申请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申请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5、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收到法院发出的通知文件,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法院将按规定及相关流程综合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等,来依法裁定是否受理。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未来也将持续做好经营管理工作,该申请对公司经营暂无重大实质影响。

  公司将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经了解,公司管理层正积极与相关债权人、法院进行沟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了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事项的相关文件及

  受理裁定书,该申请能否被法院正式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于 2023 年 3 月收到相关债权方发出的《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原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将公司签署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武光宜昌 GSJK20200036)及《最高额质押合同》(武光宜昌 SK20200016)及相关担保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中原信托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向中原信托支付《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9 亿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公司收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判决公司给付中原信托借款本金 9 亿元及利

  息(以 9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8%计算自 2023 年 3 月 2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止的利息为 1950 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由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中原信托律师费等费用共计 546.86 万元;(3)中原信托对公司质押的浦华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 51%股权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等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

  被告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二

  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中原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中原信托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向中原信托支付《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9 亿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进行了上诉(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02)。

  2024 年 5 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发出《民事判决书》((2024)鄂民终 298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

  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

  《执行裁定书》((2024)鄂 05 执 220 号),要求“一、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98755.5 万元(以 9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8%计算,自 2023 年 3 月 2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4 年 6 月 11 日);二、支付律师费 45 万元、差旅费 1988 元、保险费 368132

  元;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30574.08 元;四、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 4643455.48

  元、保全费 5000 元、执行费 1061054 元。以上款项合计 994715203.56 元支付至本院执行账户。”同时,对公司及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994,715,203.56 元执行冻结;或者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 2024 年 5 月底,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的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 41.07 亿元。

  三、截止目前公司涉诉账户冻结及受限资金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公司因涉诉冻结银行账户合计为 217 个,其中启迪环境母公司涉诉冻结银行账户为 107 个。截至 2024 年一季度,启迪环境合并口径资金余额为 54,889.08

  万元,公司及下属公司因涉诉冻结资金合计为 11,721.42 万元,占启迪环境资金余额比例为

  21.35%,其中启迪环境母公司涉诉冻结金额为 7,834.44 万元,占母公司资金余额比例为

  99.76%;子公司涉诉冻结金额为 3,886.98 万元,占子公司资金余额比例为 8.26%。涉诉冻结资金及银行账户主要集中在本部,对各级环保子公司生产经营未构成重大影响。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且部分案件已审结进入履行阶段,公司整体面临诉讼风险及流动性压力,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并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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