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迪环境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鹿城水务”)多次收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指出环保部门在对包头鹿城水务相关时点现场检查时,发现COD、总磷、总氮等日均值浓度数据多次超标,罚款金额共计1014万。
以前提到“超标”两个字水处理运营人员就开始头疼了,现在COD、总磷、总氮都超标了,这下不仅头更疼了年终奖估计也要没了。

生态环境局多次通报
启迪环境因COD、总氮、总磷超标被罚
近日,启迪环境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鹿城”)多次收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具体处罚如下:
1)包头鹿城水务2022年8月28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28日,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的日均值浓度均有超标现象,化学需氧量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07.504mg/L,累计超标倍数为6.13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7.61mg/L,累计超标倍数为2.504倍;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 34.039mg/L,累计超标倍数为 53.679倍。氨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0.602mg/L,累计超标倍数为 0.1204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罚款72.4万元。
2)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8月8日总磷日均值浓度为0.508mg/L,经计算总磷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008mg/L,超标倍数为0.01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7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6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261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261mg/L,超标倍数为0.01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4)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14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189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189mg/L,超标倍数为0.01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1万元。
5)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6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9月23日总磷、2023年9月24日总磷、2023年10月5日总氮的日均值浓度有超标现象,总磷的日均值累计超标2天,总氮的日均值超标1天,经计算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0.219mg/L,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量为0.542mg/L,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倍数为0.438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超标倍数为0.03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40万元。
6)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4日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水务2023年10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301mg/L,经计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标1天,超标量为0.301mg/L,超标倍数为0.02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罚款10.02万元。
7)包头鹿城水务曾在8月也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相关时点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日均值浓度数据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水务共处罚金891.30万元。

从上面的处罚可以看出,包头鹿城水务因为COD、总氮、总磷超标不仅吃尽了罚单,也付出巨额的罚款代价。那么是包头鹿城水务工艺路线有问题,还是进水超标的锅?

多次出水超标的背后
是进水超标的锅还是工艺路线不合理
在启迪环境发布的包头鹿城受到处罚公告中,其中指出在现场检查当中,出水日均值数据超标系因进水超标导致,目前包头鹿城正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预备进行行政复议。
今年8月,包头市人民政府撤销“包环罚150207[2023]01号”、“包环罚 150207[2023]03 号”、“包环罚 150207[2023]0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共涉及人民币92.40万元。
事实上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被罚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国中水务。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国中水务已因环保问题被罚款1004.54万。罚款的原因基本上都是由于“进水水质持续超标,大大延长了系统的恢复期,直接影响了系统的处理效果所致”。
其实这些年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不予处罚或者减少处罚金额的案例也不在少数,那是因为这些污水厂在喊冤的同时也没忘了自证清白。
首先,第一时间开展污染物溯源工作,妥善保管相关的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
其次,与相关执法部门等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以便在事件发生时及时报备和沟通。
最后,应当制定在出现进水水质超标情况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管理制度,在超标数据出现后,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整改。
因此,针对超标被重罚案例大家也众说纷纭。有人说,都已经被罚了还不整改,非要被罚上千万的时候才能清醒吗?有人说,这些污水厂是不是破罐子破摔了,不然怎么能每次检查都超标?有人说,按道理来说污水厂应该不会出现这种状况,厂长应该被换掉。
不过有一说一,出现出水超标的时候,除了喊冤和自证清白,真正要做的是这件事!

出水多次超标
这些工艺控制影响因素你必须知道
COD超标
1、溶解氧
进水水量增大或者进水COD浓度增大,操作人员忙于现场事务没有及时发现或者长时间未做调整,导致好氧区溶解氧过低,甚至低于0.5mg/L,最终出水氨氮、COD等指标超标。
一旦出现此情况,要及时增加风机频率或者氧气量,并适当降低进水量,若此现象维持时间较长,则需对二沉池或后续工段进行取样分析,水质超标则需停止进水并将废水回流处理。
2、回流比
一般情况下,污泥回流比一般控制40%~70%,回流比降低,增加了污泥在二沉池底部的停留时间,且回流污泥浓度更高,污泥活性也变得更大,增加了降解和吸附有机物的能力;
硝化液内回流控制200%为宜,保证缺氧区溶解氧低于0.5mg/L;这样保证了厌氧区释放磷、缺氧区反硝化脱氮的功能进行,聚磷菌释磷阶段和反硝化菌反硝化阶段也消耗了相当一部分低分子有机物。
3、污泥浓度
根据进水浓度和季节变化,一般认为MLSS控制区间在3000-5000mg/L之间,足以应对处理日常的市政污水。工业废水则需根据污水的水质情况来确定合适的污泥浓度,一般不超过10000mg/L。
日常运行期间,污水处理运行人员注重的更多的是MLVSS数值。因为MLVSS更能直观地反映活性污泥的数量,其结果已经排除了活性污泥中无机物的影响,它一般对MLSS占比在0.6-0.7左右。
总氮超标
1、回流比
内回流比过低,硝态氮不能回流到缺氧区,反硝化反应就没办法正常进行,导致总氮去除效率下降。
在保证脱氮效率的情况下结合DO影响及性价比的关系,一般将内回流比控制在200~400%。
2、碳源
碳源不足,去除总氮要求的CN比理论为2.86,但是实际运行中CN(COD:TN)比一般控制在4~6。
按CN比4~6,投加合适碳源,可以根据反硝化速率、产泥量、启动速度和亚硝态氮积累等综合考量。
3、溶解氧
反硝化池DO大于0.5,破坏了缺氧环境,使兼性异养菌优先利用氧气来代谢,硝态氮无法脱除,整体导致TN的升高。
内回流过大导致携带DO过多,可调小内回流比或者关小内回流处曝气;进水与水面相隔过高,导致跌落充氧,要减少高度差等。
总磷超标
1、pH
生物除磷的pH在6.5-8比较合适,pH低了会影响吸磷效率,而且pH下降造成的影响是破坏性的,经过短时间大幅下降后哪怕再提升回原样,吸磷效率也无法恢复。
2、溶解氧
溶解氧浓度是聚磷菌聚磷和释磷的判断条件,厌氧池溶解氧不能高于0.2mg/L,好氧池溶解氧不能低于2mg/L,否则会影响聚磷菌放磷效果。
3、泥龄
对于除磷而言,排泥越快除磷就越多,但为了保证好氧池污泥的正常活性,泥龄一般控制在8天左右。
4、温度
虽然聚磷菌属于对温度不太敏感的类型,但也只是相对而言,该怕冷时还是怕冷,低于10°C时生长速度明显减缓。
当然了,出水超标时不仅仅要关注COD、总氮、总磷,氨氮也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这就要求运营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导致超标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工艺调控。
结语
遇到出水超标时,无论是进水超标导致的,还是工艺选择导致的,都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如果任其发展的话就不是超标罚款这么简单,甚至污水厂都要瘫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