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0826.SZ)的控股子公司因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浓度数据连续超标而被当地环境局处以罚款合计近900万元。根据税务局文件规定,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污水处理厂因环保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在36个月内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子公司排污超标遭罚款近900万元
2023年8月23日,启迪环境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鹿城)近日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包头鹿城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浓度数据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包头鹿城处以罚款891.30万元。
包头鹿城近900万元罚款为5项行政处罚的合计金额。其中,包环罚150207[2023]01号、包环罚150207[2023]03号的处罚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罚款金额分别为41.70万元和23.80万元,启迪环境曾在2023年4月公告披露该违法情况。公告显示,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发现包头鹿城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31日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的日均值数据均超标,对包头鹿城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启迪环境表示,出水日均值数据超标系因进水超标导致,包头鹿城正在与相关部门沟通,申请行政复议。
包环罚150207[202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为2023年4月7日,罚款金额26.90万元。据政府网站公示的处罚信息,包头鹿城在2023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化学需氧量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12天,累计超标量166mg/L,累计超标3.3倍;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19天,累计超标量6.8mg/L,累计超标13.6倍。
启迪环境称,2023年8月,包头市政府暂已撤销上述包环罚150207[2023]01号、包环罚150207[2023]03号、包环罚150207[2023]08号行政处罚决定。
从金额来看,包环罚150207[2023]17号是本次处罚的重头,罚款高达780.10万元。据政府网站公示的处罚信息,经前次处罚后,环境局于4月12日对包头鹿城进行复查,通过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数据确认,2023年3月14日至4月11日,也就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包头鹿城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累计超标29天。因此,环境局本次对包头鹿城加重处罚。
其后,环境局还发现,2023年4月22日至5月21日期间,包头鹿城的总磷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14天,化学需氧量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3天。据此,环境局对包头鹿城出具包环罚150207[202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18.80万元。
环保行政处罚事关增值税退税
启迪环境称,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造成重大影响。事实上,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影响不只在于这几百万元罚款,更对增值税退税产生影响。
包头鹿城是启迪环境以BOT形式建设运营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财税〔2015〕78号文件,污水处理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污水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按照70%的比例予以退税。
同时,财税〔2015〕78号文件也载明,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保等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罚款1万元以下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包头鹿城可以享受70%比例增值税退税,但如果公司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1万元以上,那么在三十六个月内就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此类处罚已有不少案例。2022年6月,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告称,其下属污水处理公司于2016年9月被环保部门罚款8.71万元,按照财税〔2015〕78号规定,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追缴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已收到的返还增值税760.22万元。
除了污水处理厂,其他行业也发生了追缴事件。2020年5月,ST金圆(000546.SZ)下属公司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五年前因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被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处以罚款5万元,五年后接到税务局通知,公司由于该行政处罚而不能享受财税〔2015〕78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追缴增值税3655万元。
启迪环境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当期公司收到税费返还22448.38万元,主要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收到的退税款,公司2022年实现归属净利润-96368.38万元,税费返还占净利润比例的绝对值为23.29%。可以看出,增值税退税对于启迪环境十分重要。
污水处理厂也应“勤勉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污水处理厂属于较为特殊的情况,本身不生产污染物,其生产过程是对上游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染物来自上游排污者。因此,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有一定的特殊处理。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发布的环水体〔2020〕7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对由主管部门认定确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运营单位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后果的,可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污水处理厂可以将责任全部推给上游排污者,毕竟污水处理厂存在的意义就是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环水体〔2020〕71号文件,运营单位应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具体包括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合理设置环境应急措施等。运营单位在自身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若发现进水异常情形可能导致处理设施受损或出水超标,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