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央广网财经2024-11-02
11月1日,湖北证监局与浙江证监局披露罚单。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被湖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了解,长江证券与财通证券均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人员管理,尤其是对高管的管理问题。
湖北证监局指出,经查,长江证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部分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对部分从业人员注销登记不及时;个别员工的解聘流程不规范;未在劳动合同中确定薪酬递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的内部稽核或外部审计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个别高级管理人员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并报送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分别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简称《高管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三十五条、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长江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指出,经查,财通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进行任免职、兼职等事项报备;二是证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不到位;三是部分分支机构负责人代为履职超期;四是人员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截至11月1日收盘,长江证券报6.97元/股,总市值385.45亿;财通证券报8.20元/股,总市值380.79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