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深交所接连公布四张罚单,事出谷麦光电IPO项目,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会计师同时被罚。
2021年12月22日,深交所受理谷麦光电IPO申请,在现场督导后,谷麦光电撤回。
受托加工却用总额法核算
在现场督导中,交易所发现,谷麦光电与荣创的交易确实为受托加工。双方除了签订购销合同外,还签署了《委托开发与制造合约书》。合同显示“代工制造”“加工单价”“荣创可以稽核发行人材料采购资料、共同决定进料成本”等内容。
此外,荣创不仅对产品规格、品质有明确要求,还指定所需原材料的供应商、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
而且,谷麦光电仅承担原材料在加工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原因发生的损坏丢失风险,不承担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
不仅是对荣创业务披露错误,谷麦光电对另外两个客户的业务披露也不符合事实。
不存在的物流线路
除了业务模式披露不准确,谷麦光电销售货物的物流信息也与事实不符。
在现场督导中,谷麦光电提供的莱德物流对账单显示,其销售给安徽精卓的货物,均从河南信阳发往安徽六安。
可经督导组访谈,莱德物流无“信阳至六安”的物流线路,未承接过谷麦光电该线路物流业务,实际货物均发往广东深圳和东莞、江西吉安等地。而且,物流对账单缺少核心要素及字段。
这些物流涉及的谷麦光电销售收入为4244.43万元,占当年对安徽精卓营业收入的66.04%。这样明显的问题,保荐机构却没有发现,物流单甚至没有核查。
两千多万资金去向存疑
2020年10月至12月,谷麦光电副董事长、董事(含原董事)、监事等人将其持有公司部分股权进行转让,并收到股权转让款3628.50万元。
保荐机构和签字会计师均表示,相关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流向主要为股票投资、购房、亲属朋友往来等,资金往来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异常。
可交易所在现场督导中发现,其未核查报告期内离职的原董事及原财务总监三人的银行流水。
督导组进场后,保荐机构补充核查了原董事部分银行账户,发现其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当月内即大额取现 210万元,向谷麦光电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转账136万元、向其他自然人大额转账722.88万元。
同时,保荐机构和签字会计师未进一步核查上述股权转让款最终流向和用途,其中有 2682.51万元资金去向及用途存疑,保荐机构解释为筹备婚礼、购买房产、归还借款等,但未获取充分证据,作出的核查结论不审慎。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被处罚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及保荐代表人辛莉莉、郭佳被监管出具书面处罚。
据罚单表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第一,未审慎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的业务模式。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与安徽精卓、湖南迪文、荣创的业务模式和会计处理方式执行了查阅合同及凭证、访谈相关人员、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等核查程序,但未发现发行人与荣创之间存在《委托开发与制造合约书》,且发行人不实质承担原材料的价格风险,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发行人与荣创的交易应为受托加工业务,应采用净额法进行核算,但在招股说明书中采用的是总额法核算。
第二,对发行人新增液晶模组业务及新增客户核查不到位。
保荐机构未充分核查发行人新增液晶模组业务及发行人与新增客户安徽精卓之间的销售订单实际发货和物流情况,未核查物流单、派车单等运输单据,对发行人物流对账单存在缺少关键要素的情形未予以充分关注并进一步核查。
第三,未充分关注发行人销售、产品质量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
保荐机构未充分关注到发行人的薄弱环节并进行审慎核查,其中包括:发行人销售订单存在编号不统一且不连续、销售订单数据与入账金额差异较大等情况;发行人存在相关销售对账单确认时间早于发货日、日期缺失或补签等异常情况;发行人披露背光LED器件档内外产品的划分标准为按色区划分,但实际按色区、亮度、电压等多个指标人工判断划分。
第四,对发行人相关方股权转让款核查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保荐机构作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模式、新增业务与新增客户、内部控制、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流向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