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中国信达就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上诉,中交地产及另一合作方需承担31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2000年7月13日,中交地产、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鸣升贸易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重庆长江竹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长竹公司设立时,宇鸣公司占比62%,中交地产占比36%,重庆路桥占比1%,成都鸣升贸易有限公司占比1%。
随后,2003年7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与长竹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长竹公司尚欠建设重庆分行贷款本金5,740万元及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复息。
2003年9月16日,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渝高法执他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建行重庆分行以法院依法查封的长竹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龙水湖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二宗作价1007.672万元抵偿给建行重庆分行,该抵押物冲抵债权后,长竹公司尚欠建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846.328万元及利息。
2004年6月15日,建行重庆分行与信达重庆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建行重庆分行对长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信达重庆分公司。
2005年3月,长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清偿上述债务。
而后,2020年1月,信达重庆分公司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宇鸣公司作为被告,将中交地产、重庆路桥作为连带责任被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信达重庆分公司认为宇鸣公司未履行对长竹公司的出资义务,中交地产、重庆路桥应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信达重庆分公司主要诉讼请求包括:其一,就宇鸣公司对长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部分3100万元,判令宇鸣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3100万元;其二,就宇鸣公司对长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在2020年1月6日前的利息部分约3706.09万元,判令宇鸣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3706.09万元;其三,判令宇鸣公司就其对长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在2020年1月6日后的利息部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其四,判令中交地产、重庆路桥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渝05民初122号,内容包括:
第一,宇鸣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对信达重庆市分公司支付赔偿金3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3100万元为基数,自2000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出资本金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2020年1月6日前的利息不得超过3706.09万元);;上述赔偿金本息金额不得超过原长竹公司对信达重庆市分公司所负债务本息金额;
第二,驳回信达重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信达重庆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次,信达重庆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中交地产、重庆路桥就宇鸣公司在第一项中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5月6日,中交地产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1】渝民终860号),判决我司与重庆路桥在该案中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第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21万元,公告费900元,由宇鸣公司、中交地产、重庆路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21万元,由中交地产、重庆路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止本公告日,中交地产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司法文书。
公告表示,除上述诉讼事项外,该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主要系商品房买卖及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以及借贷纠纷等,涉案总金额6227.27万元,占我司2021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91%,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中交地产表示,上述判决结果对该公司当期净利润或期后净利润可能存在较大影响,但最终影响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
同时,该公司认为终审判决我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不合理的,为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该公司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确保上市公司正当权益不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