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观点地产网2024-02-23
2月23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及其两位高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警示函。
公告显示,燕京啤酒在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中,声明人刘景伟保证其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然而经查,刘景伟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燕京啤酒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导致对外公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北京证监局认为,燕京啤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徐月香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因此,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燕京啤酒、刘景伟、徐月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燕京啤酒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