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界面新闻2023-07-03
近日,辽宁证监局向中兴商业股东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辽宁证监局局决定对大商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近期,辽宁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大商集团存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问题,大商集团与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4年6月13日持有中兴商业5%股份,截至2014年8月15日持有中兴商业20%股份。2016年11月18日至22日大商投资减持中兴商业股份8,599,256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3.08%。2019年大商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中兴商业股份4,854,769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1.74%。
2022年12月30日,大商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中兴商业股份19,990,000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4.81%。变动后大商集团与大商投资合计持股比例下降至13.85%,变动比例达6.15%。大商集团和大商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在减持中兴商业股份的比例达到5%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未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买卖股票。上述行为构成《收购办法》第七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