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时报·券中社2022-05-29
锦龙股份晚间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原告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创新)与被告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北极皓天)、中山证券、杨佳业、杨锡伦、第三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判令北极皓天向中金创新赔偿3294万元及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判令中山证券等对北极皓天的前述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山证券因不服该案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中山证券转来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锦龙股份表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本次裁定,中山证券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计提的预计负债5237.55万元予以冲回,计入当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