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6-04-22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颜劲松、曾祥志、许冰芳、刘浩:
经查,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科技或公司)2023年和2024年分别为下游客户累计提供对外担保1,107.5万元、2,964.93万元,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七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颜劲松、时任总裁曾祥志、时任财务总监许冰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浩未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正虹科技、颜劲松、曾祥志、许冰芳、刘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