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读创2023-01-02
1月2日晚间,模塑科技(000700)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了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模塑科技虚增利润等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来看,模塑科技通过四种方式虚增利润:
1.模塑科技将2019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
2.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
3.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00万元。
4.模塑科技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江苏证监局指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者、知悉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钱建芬,是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参与者,并且是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编制、审核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朱晓华,是上述第一、二项违法行为相关事实的知悉者和配合实施者,其在审议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时未提出异议,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经理刘华,虽不是模塑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曹克波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建芬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朱晓华、刘华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模塑科技成立于1988年6月,注册地为江苏省江阴市,主要从事汽车保险杠等零部件、塑料制品、模具等产品,其中汽车零部件板块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90%以上,另有少量民营医院板块业务。
业绩方面,2022年前三季度,模塑科技实现营收53.01亿元,同比降4.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亿元,同比增289.4%。
二级市场上,模塑科技最新股价为4.64元,2022年全年跌幅为9%,总市值为42.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