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2-10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政、翟红梅:
经查, 2020年12月31日, 4.5亿元资金由北京华麒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转入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航空或公司),再由炼石航空转入子公司加德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德纳),再由加德纳转入北京鑫粤科技有限公司。炼石航空及子公司加德纳未操作上述4.5亿元资金划转,未能有效控制相关银行账户,未进行账务处理并导致炼石航空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合并现金流量表未包含上述4.5亿元资金流入并流出的情况,现金流量表列示与银行账户实际流水不符。同时,炼石航空《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加德纳对上述银行账户内部控制失效的情况。
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 2008〕7号)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炼石航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政、财务负责人翟红梅应对相关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炼石航空及张政、翟红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