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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000690)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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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原董事长宁远喜、原董事温惠一审被判职务侵占 二人提出上诉

http://www.chaguwang.cn  2023-11-10  宝新能源内幕信息

来源 :经济观察报2023-11-10

  广州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00690.SZ,下称“宝新能源”)原董事长宁远喜和原董事温惠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迎来第一个结果。

  日前,经济观察网记者获得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下称“梅县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判决:宝新能源原董事长宁远喜犯职务侵占罪,判刑9年6个月;宝新能源原董事温惠犯职务侵占罪,判刑7年6个月。

  在A股上市公司中,原董事长、高管因职务侵占被重判的案例,比较罕见。

  宁远喜、温惠二人,均为宝新能源的原高管,其中宁远喜曾担任董事长,而温惠曾出任董事职务。

  此外,二人还在宝新能源的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丽华集团”)担任要职。案发前,宁远喜曾是宝丽华集团的党委书记、梅州客商银行董事长;温惠曾是宝丽华集团总经理、工会主席。

  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宝丽华集团董事长为叶华能。

  2000年9月,叶华能就把宝新能源的董事长位置交给了宁远喜。两人共事20余年,如今,宁远喜身陷囹圄。二者之间,究竟发生了哪些变故?

  共事20余年

  公开信息显示,叶华能,男,汉族,1953年6月生,广东梅县人,梅州市荣誉市民,无党派,著名实业家。现任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总商会名誉会长。2022年以50亿身价,列入胡润富豪榜,当地人称其为“梅县首富”,是宝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此案经梅县法院一审宣判后,宁远喜和温惠坚称自己无罪,坚决提出上诉。

  报案人宝丽华集团对此案不予置评。

  宝新能源董事会办公室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就本案不接受任何采访。

  宁远喜出生于1970年,比叶华能小17岁。宁远喜本人跟随叶华能在宝丽华集团工作20多年。

  宝新能源于1997年在广东成立,并在当年登陆深交所挂牌上市。最开始,该公司营业范围是: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服装、皮革制品、鞋,公路桥梁、市政等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承揽与施工。

  2004年,该公司转型进入能源领域,上马火力发电项目。目前的主要业务为新能源发电、金融投资。其主要产品及提供的劳务为电力、投资。在广东梅县,宝新能源建有荷树园电厂二期工程2*30万千瓦国产亚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发电机组。

  宝新能源的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为叶华能一手创办。

  宝丽华集团成立于1993年,目前注册资本金为1.28亿元,其持有宝新能源16%的股权。宝丽华集团的股权结构为:叶华能持股90%,叶耀荣持股10%,叶华能是宝丽华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局主席。

  宝丽华集团是一家集工业、三高农业、房地产开发、商业贸易、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等多元化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注册资本1.28亿元人民币。公司下属有控股公司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广东宝丽华服装有限公司、梅县区雁南飞茶田有限公司、梅县区宝丽华花木有限公司等十余家骨干企业。

  宁远喜入狱之后,其妻子石晓文在2023年10月撰写《家属情况反映》材料中表示:丈夫宁远喜是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副会长,曾担任第十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宁远喜长期为宝丽华系统服务,在他二十七年的心血浇灌下,宝丽华逐渐从普通企业成长为梅州地区的龙头企业,并发展出宝新能源、梅州客商银行等梅州地区的旗帜性企业。可以说为宝丽华取得今时今日的成绩,立下了汗马之劳!但就是这么一个有着不平凡的职业生涯履历,为叶华能的事业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却仅仅因为与老板叶华能的代持股票纠纷,就被诬陷入狱。

  石晓文的表述中透露,宁远喜与叶华能之间,因股权代持引发纠纷。

  股权代持

  2017年,宝新能源牵头组建梅州客商银行。

  梅州客商银行由宝新能源、塔牌集团、喜之郎集团、超华科技、温氏股份五家民营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五家股东股份占比分别为30%、20%、19.9%、17.6%、12.5%。总部位于广东梅州,注册资本20亿元,2017年6月22日获监管机构批准开业。这是继微众银行之后,广东省第二家民营银行。

  宁远喜出任梅州客商银行的第一任法人代表和董事长。

  宁远喜一方在上诉材料中表示,因宝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拥有香港居民身份而不符合民营银行审批条件。为了既不放弃香港的身份又不影响客商银行的审批,叶华能决定将宝新能源部分股份名义上转让给宁远喜代持,从而达到变更宝新能源实控人规避监管的目的。股份转让给宁远喜后,随即被质押给招商证券,获得5亿元质押金,该笔资金全部转回给了叶华能。

  按照宝新能源的表述(2023年9月9日公告),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是当时梅州客商银行即将开业,为满足民营银行开业的有关政策要求(民营银行主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拟通过“名为转让实为代持”等方式以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安排方案。为执行该方案,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宝新能源股票111,188,325股(占宝新能源股权比例为 5.11%)转让并过户给宁远喜代持,以降低宝丽华集团持股比例。

  就这样,宁远喜与叶华能之间,达成了5.11%宝新能源股权的代持。

  之后,宝丽华集团提前终止实施该方案,并通过其他合规方式满足客商银行开业要求,保障了客商银行依法依规如期开业,宝丽华集团仍为宝新能源控股股东。

  纠纷和仲裁

  宝新能源在2023年9月9日的公告中,没有披露宁远喜代持5.11%宝新能源股权之后,这部分股权全部质押的情况。经济观察网记者检索历史公告发现,宝新能源2017半年度报告显示,宁远喜新增宝新能源111,188,325股,这部分股票全部质押。

  这证实了宁远喜一方的说法,其代持之后的股票,是全部质押出去的。但究竟其是否拿到了5亿元的股权融资款给叶华能,宝丽华集团因不接受采访而未予回应。

  在宁远喜代持期间,宝新能源的股价巨幅震荡。股价从2017年2月最高的10元附近,下跌至2020年6月的4元附近,并在2020年10月回涨至7元附近,此后又在2022年5月,跌至最低的每股不足4元。

  宁远喜一方表示:上述股权由宁远喜代持期间,由于股票市场环境恶化,加上新冠疫情的影响,宝新能源股价一路走低,随时触发强制平仓线。叶华能表示不再承担宁远喜代持的质押股权的融资风险。为处置股权质押到期无法兑付的危机,宁远喜以个人资源出手救市,进行了股权打包融资、过桥融资、转质押、大宗交易等一系列交易,个人承担了巨额成本,垫资超过七千万元,最终保障了宝新能源的股价安全。但股价转危为安后,在和叶华能核算代持成本时,叶华能不愿承担宁远喜的垫资成本,要求宁远喜无偿归还股权,双方也就此产生纠纷,继而对簿公堂。

  2023年9月9日,宝新能源在公告中将双方股权代持纠纷情况披露称:

  在提前终止实施前述股权安排方案(指为设立梅州客商银行,变更宝新能源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安排方案)后,宝丽华集团多次与宁远喜商议办理返还股票事宜。然宁远喜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股票,且于2021年12月在未告知、未取得宝丽华集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二级市场出售其代持的宝新能源股票45,688,125股(占宝新能源股权比例为2.10%)并擅自处理出售股票所得。在此紧急情况下,2022年3月,宝丽华集团根据其与宁远喜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的《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其与宁远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向梅州仲裁委员会(下称“梅州仲裁委”)申请仲裁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冻结尚未被处置的代持股票;3月28日,梅州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

  在宝丽华集团申请仲裁的时候,即2022年3月,宁远喜已经被刑事拘留。

  2022年1月13日,宝丽华集团向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控告宁远喜涉嫌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2022年3月1日宁远喜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逮捕,羁押于梅县看守所。

  宝新能源在2023年9月9日的公告中称:2023年4月,梅州仲裁委作出裁决,仲裁庭认定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的《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所涉的宝新能源5.11%股份是宁远喜代持宝丽华集团的股份。仲裁庭裁决宁远喜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宝丽华集团返还其代持的剩余宝新能源股票37703200股(占宝新能源股权比例为1.73%),并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宝丽华集团偿还代持股票期间取得的收益、利息和支付相关费用。

  2023年6月,宁远喜向梅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梅州中院受理该案件,仲裁裁决依法中止执行。2023年9月,梅州中院裁定驳回宁远喜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原仲裁裁决将恢复执行。2023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梅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梅仲案字第025号]的裁决完成相关证券的过户登记。宝丽华集团从宁远喜手上拿回37,703,200 股,持股比例16.00%变动为17.73%。

  宝丽华集团原总经理、宝新能源原董事温惠,在2022年7月18日被梅县公安局逮捕,次日转为刑事拘留,所涉案由案情与宁远喜所涉相关。温惠的律师称,温惠的家人表示,温惠因为不愿意指认宁远喜职务侵占而被捕,温惠坚称自己无罪。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梅县检察院”)的起诉书将宁远喜、温惠二人职务侵占合为一案,主要涉及两个事项:一是2014年5月,宝新能源名下房产被宁远喜、温惠二人以1500万元低价购买,构成职务侵占;二是宝新能源2015年定增时候,宝丽华集团融资3.1亿元,产生930万元财务顾问费,被二人侵占。

  事关1500万元房产购买

  梅县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

  梅县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时任宝新能源董事长宁远喜与时任宝丽华集团总经理温惠合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购买宝新能源名下位于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香港花园广场东面第二层、西面第二层,总面积10851.7平方米的房产。两人商定,由被告人宁远喜负责出资,被告人温惠负责管理,房产的收益二八分成。

  后温惠借用表弟媳侯某某身份证件,注册成立以侯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梅州市大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中公司”)。2014年5月18日至20日,宁远喜将1610万元购房所需费用转入大中公司。同时,梅州市梅县区房地产评估所对上述房产评估为3038.476万元。

  2014年5月21日,宁远喜代表宝新能源,将上述房产以1500万元卖给大中公司。在办理上述房产过户和缴税过程中,房管、税务部门对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和评估价格提出疑问。

  宁远喜、温惠为了顺利完成交易,以宝新能源名义向房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根据公司章程,宁远喜作为宝新能源董事长有权处理净资产10%以内的公司资产。

  梅县检察院认定,上述房产2014年6月至2021年9月出租收益共计1409万元,其中温惠分得498万元,其余房产收益归宁远喜所有。

  案发后,梅县公安局聘请评估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鉴定,认为该房产价值3532万元(基准日为2014年5月21日),据此,除去实际支付宝新能源的1500万元,宁远喜、温惠非法占有宝新能源财产2032万元。

  叶华能作为证人的证词是:“我是宝丽华集团董事局主席,2014年5月,宁远喜和温惠向我征求上述房产出售的意见,我考虑到该房产系上市公司宝新能源的资产,宝丽华集团只是宝新能源的大股东之一,遂建议宁远喜按照上市公司流程和市场价格来处理。根据宝新能源的公司章程,董事长出售该房产不用向董事会成员汇报和股东大会决议。宁远喜没有向股东汇报涉案房产的出售价,温惠也没有向我汇报相关情况,因此我不知道涉案房产转让给谁,也不知道出售价格。”

  这笔交易在宝新能源的2014半年报中,有过披露。2014年8月16日披露的宝新能源半年报显示:为配合公司战略调整,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做强电力核心主业,2013年公司退出房地产业务,注销全资子公司梅县宝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置股份公司名下相关房地产资产。在当期会计报表的其他业务收入一项中,有投资性房地产转让1500万元,销售客户为大中公司,大中公司也因为这笔交易,跃升为宝新能源当期的第四大客户。

  一审中,宁远喜的辩护律师郑城称,涉案房产出售的背景是宝新能源去房地产化的经营战略,涉案房产的出售、定价均由叶华能同意并决定,宁远喜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定价;宝新能源系上市公司,房产交易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宁远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客观条件;通过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显示,宁远喜和温惠之间不存在分赃行为。

  温惠的辩护律师廖丹提出,宁远喜购买涉案房产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充其量是关联交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温惠在房产转让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的空间;涉案房产是宁远喜一人购买,起诉书指控温惠从中获利498万元不属实,温惠没有从本案涉案款项中获得利益。

  宝新能源半年报、年度报表均对1500万元进行了公开,全体董事出席审议2014年定期财务报告的董事会,公司对涉案商铺的出售详情知悉且未提出异议。

  930万元顾问费争议

  梅县检察院指控宁远喜、温惠二人的另外一笔职务侵占,是2015年宝新能源定向增发时,为获取3.1亿元融资,产生的财务顾问费930万元。

  梅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宝丽华集团决定以3.1亿元认购当年宝新能源增发的10%股份,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3.1亿元。叶华能安排时任宝新能源董事长宁远喜负责该融资专项工作。融资过程中,宁远喜向叶华能汇报江西银行愿意提供融资服务,但谎称需要支付一笔财务顾问费,顾问费为每年融资总额的1%,也就是3年共计930万元。宁远喜找到时任宝丽华总经理的温惠配合,以支付财务顾问费名义将930万元汇至宁远喜实际控制的账户。

  此过程中,宁远喜借用其表弟刘某、表弟媳王某某的身份证件,设立广东宝献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宝献公司”)。2016年2月1日,温惠填写好“付款报批单”,指示宝丽华财务人员李某、黄某某将930万元财务顾问费支付给宝献公司。后温惠分得230万元,宁远喜分得700万元。

  叶华能的证词为:“我是宝丽华集团董事局主席叶华能,2015年度,宝丽华集团以3.1亿元向宝新能源认购增发股份,这次认购以融资方式进行,由于宁远喜在金融方面比较熟悉,我就吩咐宁远喜负责融资事宜。在此过程中,宁远喜向我汇报通过江西银行融资,银行需要收取手续费和财务顾问费,但没有说财务顾问费的具体金额,至于融资的其他事项,宁远喜没有向我汇报。宝丽华集团账务上显示,该笔3.1亿元借款的财务顾问费为每年1%,三年一共930万元。2018年,宝丽华集团提前一年还清了借款,集团会计要求江西银行退还第三年的财务顾问费用310万元,被告知该行并未收取930万元手续费。后来集团会计找到当年付款报批单和发票,才知道930万元以财务顾问费的名目支付给宝献公司。当时我觉得融资一事已经完结,所以没有刨根问底。在融资过程中,宝丽华集团是宝新能源的控股股东,宁远喜是宝新能源的职业经理人,宝丽华集团没有理由奖励宁远喜。2010年至2021年4月,宝丽华集团公章、法人章由温惠保管,公司需要使用时,经她审批才能使用。我不清楚涉案的《融资顾问服务委托合同》。”

  对于梅县检察院指控930万元财务顾问费的侵占,一审中,宁远喜辩护人郑城提出,在案的付款报批单原件显示,叶华能曾经在930万元付款单据上签字,叶华能对该款项的流向、金额均知情且同意。通过梳理宁远喜、温惠之间的银行流水可知,两人不存在所谓的事后分赃行为。

  宁远喜另一位辩护人熊智提出,930万元财务顾问费是经叶华能批准,以及经财务部门审核,是对一项特别奖励费用的支付,宝丽华集团与宝献公司缔结了书面顾问合同,双方对于要发生什么样的交易是事先明知的;宝丽华集团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宝丽华集团将930万元奖励融资人员具有合理性。

  温惠表示其无罪,宝丽华集团的每笔付款都必须经叶华能同意,涉案930万元是执行叶华能指示的一笔非常普通的付款。温惠的两位辩护人提出,温惠没有从930万元中获利;不能排除93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叶华能对宁远喜的奖励款。

  温惠的辩护人提交了温惠与宁远喜之间的银行流水图,称通过梳理、分析两人之间的转账,便可证明230万的分赃指控并不存在。

  梅县法院采纳了梅县检察院的指控,宁远喜、温惠二人职务侵占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9年6个月和7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宁远喜、温惠均不服判决,坚称无罪,提出上诉。

  “原本是2023年10月25日开庭,但梅州中院(二审法院)通知我们案件延期审理。”11月3日,宁远喜的妻子石晓文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

  此案尚未结束,经济观察网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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