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王智斌律师团队2022-08-19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ST金鸿以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予以公开批评。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ST金鸿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0,668,238.07 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099.47%,但ST金鸿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我们认为,ST金鸿未及时发布预亏公告的行为,已经误导了一批投资者。根据现有的信披规则,在达到需要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最迟在2022年1月内完成业绩预告。本案中,ST金鸿并未在今年1月份发布业绩预告,这会诱导市场误以为该公司未触及需要预告的条件,正因为如此,ST金鸿在2月逐渐走强。
然而,黑天鹅总是突然降临,一切都在年报披露时“戛然而止”。4月28日ST金鸿发布巨亏年报后,其股价在次日跌停,并在随后逐步下探,整体走弱。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金鸿且截至2022年4月27日持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ST金鸿及相关直接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
我们曾取得许多类似的成功案例,详情可在我们的网站“股东网”或公号“索赔吧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