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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000663)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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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吴景贤、朱成庆、叶豪、杨延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2-13  永安林业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3-02-13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吴景贤、朱成庆、叶豪、杨延冬:

  经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问题

  2016年12月20日,永安林业公告入伙北京天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广投资)。2018年至2020年期间,永安林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天广投资项目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10月永安林业向天广投资支付投资款项2,000万元,后因估值问题投资终止,相关款项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退回永安林业,截至目前该投资款仍未退还。永安林业在2019年至2020年年报中仍将上述应退回投资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列报而未调整至应收款项科目,也未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二是永安林业未对被投资单位天广投资2018年至2020年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账面价值长期未变化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跟踪,也未及时对相关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进行核验。三是永安林业未根据自身会计政策调整被投资单位天广投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及相关减值损失,再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等规定,影响财务数据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永安林业时任董事长吴景贤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二、出售全资子公司森源家具相关问题

  2020年10月16日,永安林业披露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100%股权的重大事件后,在2021年12月31日、2022年3月31日出现第一笔5,984.65万元、第二笔4,50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未按期收回等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事项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4月28日才对外披露《关于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第2022-029号)。以上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永安林业时任董事长朱成庆,时任董事、总经理叶豪,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延冬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永安林业及吴景贤、朱成庆、叶豪、杨延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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