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野狼法律财经2022-04-06
2022年4月6日,深交所向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发出监管函:2021年8月21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安林业2016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约2778万元,虚增营业成本约1584万元,虚增净利润约788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约1.29亿元的比例达6.1%;2017年年报的财务数据虚增营业收入约568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约1688万元,虚增净利润约2744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约7128万元的比例达38.49%。
针对相关虚假记载,永安林业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更正。洪福全作为永安林业时任董事签署了永安林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林青文、肖建康、王建衡、涂勇鑫、黄旌作为永安林业时任监事,在审议永安林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的监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谢红作为永安林业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建新、刘翔晖、陈邵、黄忠明、吴祖顺作为时任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永安林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潘越、郑新芝、罗元清作为永安林业时任独立董事,签署了永安林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
永安林业(000663)因2016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而被中国证监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俞强表示,新的证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已经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取消,处罚的事实已经可以证实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索赔。
根据永安林业公告的情况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暂定于2017年4月28日到2020年5月7日之间购买永安林业(000663)股票,并且于2020年5月8日以后出售或仍旧拥有永安林业(000663)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可通过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在线报名登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参与索赔。根据最高法院、证监会关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的最新若干规定,针对奇信股份的虚假陈述侵权索赔诉讼时效一般从处罚公布之日开始计算,为期三年。
公司此前于2021年2月19日,永安林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闽证调查字2021001号)。于2021年8月9日,永安林业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1]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