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See资管2024-05-18
近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根据该公告显示,本次诉讼涉及两份案件,分别为:
案件一: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唐山金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科、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4)冀02民初24号。
案件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金科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云南金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泉亿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案号(2024)赣01民初134号。
案件概述:
案件一:原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与被告一唐山金梁昱就项目开发需要签署了两笔《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共计贷款额度6.1亿元,2024年7月25日到期。贷款合同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付息方式
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为保障贷款合同顺利履行,原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与被告一唐山金梁昱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一唐山金梁昱以合法持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与被告二重庆金科、被告三上海中梁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二被告分别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天津银行唐山分行以被告一唐山金梁昱逾期支付利息为由,主张债务加速到期,有权要求被告一唐山金梁昱承担债务到期的偿付与赔偿责任,并要求担保方被告二重庆金科、被告三上海中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案件二:原告中航信托代表信托计划与被告一金科股份、被告二云南金科、被告三云南金顺美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工作达成《投资合作协议》,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为限以增资扩股方式向被告三云南金顺美投资。合作期间,被告四项目公司未如期达到经营目标,且整改期限届满前
仍未达到经营目标,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金科股份、被告二云南金科期限内无条件收购标的股权,并支付相应收购价款。
为担保原告中航信托在《投资合作协议》及配套文件项下债权的实现,被告二云南金科以其持有的被告三云南金顺美4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其持有的被告四项目公司34%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二云南金科、被告三云南金顺美与原告中航信托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其对被告四项目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向中航信托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五临泉亿启以债务加入人的身份加入因被告一金科股份、被告二云南金科应向原告中航信托支付股权收购款项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意与被告一金科股份、被告二云南金科共同、连带承担向原告中航信托支付股权收购款项的义务;被告六重庆金科向原告出具《承诺函》,载明被告六重庆金科承诺若2023年4月30日原告中航信托仍持有被告三云南金顺美60%股权,则于该日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受让原告中航信托
持有的被告三云南金顺美60%股权并支付收购价款。
协议履行期间,原告中航信托依约向被告三云南金顺美合计支付股权投资价款73,200万元。截至起诉之日,六被告仍未收购中航信托所持标的股权并支付股权收购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各被告立即履行股权收购价款、违约金等债务清偿义务,并有权行使相应的质权。据此,原告中航信托特向南昌中院提起诉讼,拟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