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观点地产网2022-06-13
观点网讯:6月13日,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商永鑫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
《警示函》提到,商永鑫担任泰达股份董事期间,其母朱秀兰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7月30日买入“泰达股份”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41,000元,又于2022年1月20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7,01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对商永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泰达股份称,商永鑫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天津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将引以为戒,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