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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000622)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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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马伟进、吕友帮、张华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4-24  恒立实业内幕信息

来源 :证监会2023-04-24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马伟进、吕友帮、张华:

  经查,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收入会计核算方法错误

  公司2020年采购并销售镍湿法中间品、无水磷酸铁、碳酸锂等产品,以“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分别为4574.57万元、4484.87万元。2021年度,公司针对同一业务采取“净额法”核算。公司对该类货物从采购到销售过程中无对应控制手段,采购后无签收确认记录和入库单据,货物直接从供应商运输至客户,供应商的交付时点即为客户的接收时点,公司实质上不承担存货风险,相应业务应当采取“净额法”核算。

  二、收入确认跨期

  公司2021年销售委托加工物资三元前驱体,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为751.28万元、745.10万元。根据出库记录等证据,该部分收入确认时点存在跨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马伟进作为恒立实业董事长、吕友帮作为恒立实业总裁、张华作为恒立实业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恒立实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马伟进、吕友帮、张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整改报告应包括责任追究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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