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2024-03-0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林市销售分公司郑州路加油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林市销售分公司郑州路加油站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现予以公告。
吉林化工园区应急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