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观点地产网2022-03-15
3月15日,据深交所信息披露平台显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涉及金额达14.64亿元。
观点新媒体查阅相关公告得知,2018年12月27日,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海航物流集团向龙江银行借款14.64亿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6日。同日,上市公司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海航投资公司为龙江银行上述14.64亿元贷款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而后经核查,上述担保事项未经海航投资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亦未经海航投资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案海航投资与海航物流集团为同受海航集团控制的关联方,案涉《保证合同》未经海航投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法定要求。龙江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未审查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订立《保证合同》。海南省高院于2021年3月13日出具决定书,裁定对包括海航物流集团在内的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龙江银行已向海航物流集团申报债权,后经海南省高院裁定确认债权。
据此,因龙江银行已经对海航物流集团申报债权,且已得到确认,案涉《保证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将影响到原告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对借款人海航物流集团是否享有追偿权,进一步影响到海航物流集团的清偿对象及债务金额,故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海航物流集团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依法申请将海航物流集团列为第三人。综上,为维护原告及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确认《保证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该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据了解,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故该诉讼对ST海投该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目前尚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