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公司公告2025-01-02
ST美谷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31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粤 01 民初 3856 号和(2023)粤 01 民初 3854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撤回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