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金融界2022-11-29
11月29日,北京证监局公告,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迪投资”或公司)出具警示函。
经查,中迪投资存在以下三项问题:
一是董事会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公司在召集董事会会议前,曾有4次未向个别董事发放会议通知,召集程序存在瑕疵。
二是未充分披露受限货币资金情况。公司子公司达州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存在受限冻结货币资金901689.16元,但公司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是销售合同签订瑕疵及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公司部分销售合同条款设定及履行上存在瑕疵,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买受人义务或保存相关通知资料,使得公司2021年确认收入的依据不充分,涉及金额3025.36万元。
北京证监局指出,中迪投资存在的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中迪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完善内控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