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公司公告2024-04-27
阳光股份公告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拟向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人民币2400万元贷款,并分别以其自身持有的依经营合同所享的应收账款及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全部)不动产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4.82亿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4.17亿元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1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债务、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