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媒控股(000607)8月20日发布公告,2024 年 8 月 19 日,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
原告一: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衡阳城建投)原告二:衡阳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更新公司)原告三:衡阳华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城公司)被告一: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衡阳新船山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船山公司)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公司和衡阳新船山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二违约金 103,518,630 元,共同赔偿利息损失 7,148,866.80 元,共同赔偿原告三损失 44,932,200 元,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300,000 元等,涉案金额暂合计为 155,899,696.80 元。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判决情况。
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原告一与被告一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22 年 5 月 7 日签订的《新船山学院转设合作协议》已解除; 2、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二、原告三与被告二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签订的《衡阳华城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3、依法判令被告二配合原告三完成减资程序; 4、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二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以被告二拟增资总额 534,980,000 元为基数,日利率 0.05%标准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的违约金 103,518,630 元,后段违约金按协议约定的日利率 0.05%标准计付至其配合完成减资程序之日止; 5、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二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以 130,289,3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175%标准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7,148,866.80 元,后段利息按年利率 5.175%标准计付至被告二配合完成原告三的减资程序之日止; 6、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三的损失合计 44,932,200 元(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后段原告三处理终止协议善后事宜所发生的费用,原告三将另行追偿); 7、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300,000 元; 8、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负担。
2021 年至 2022 年,为参与和推进南华大学船山学院的转设工作,华媒控股先后与衡阳城建投(原告一)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新船山学院转设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衡阳华城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三)作为最终主体承接南华大学船山学院的迁址筹建及转设工作。两协议均约定,如南华大学船山学院转设事项未获批或中止,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华城公司(原告三)为新船山公司(被告二)与更新公司(原告二)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 51%和 49%,并协议约定由更新公司控制和合并报表。新船山公司(被告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教未来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浙江华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非关联方湖南省中泰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 36%、15%和 49%,以上注册资本均已现金形式实缴。更新公司(原告二)为衡阳城建投(原告一)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截至公告之日,由于南华大学船山学院转设事项尚未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项目处于停滞状态。公司认为原告提出的公司和新船山公司的违约理由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诉讼请求不合理。公司将主动与相关方进行积极沟通,并做好应诉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不含本次诉讼,公司最近 12 个月或延至最近 12 个月的诉讼仲裁涉案金额 12,016.60 万元,占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7.28%,其中 6,313.13 万元已了结,5,703.47 万元尚未了结。包含本次诉讼,公司最近 12 个月或延至最近 12 个月的诉讼仲裁涉案金额 27,606.57 万元,占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6.73%。
资料显示,华媒控股(000607)主营业务为广告策划发布、报刊发行与印刷、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