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界面新闻2022-11-18
深交所11月18日公告,对平潭发展控股股东福建山田、平潭发展原实际控制人王志明、现任实际控制人刘平山发监管函。福建山田、王志明、刘平山在收购完成后的禁止转让期间发生减持行为。
经查,福建山田于2017年底质押所持平潭发展2.14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1.09%)。2019年3月起,福建山田持有的上述股份陆续被强制平仓。
2019年4月17日,王志明与孙仕琪签署的《表决权委托书》生效,王志明获得对香港山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山田”)100%股份表决权,实际控制香港山田,香港山田持有福建山田60%股份,为福建山田控股股东,福建山田持有上市公司27.22%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上述股权控制关系,王志明单一控制上市公司27.22%的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福建山田累计减持5453.5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2%,减持金额1.62亿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后12个月内,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2022年3月14日,刘平山与刘好、孙仕琪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契据》生效,刘平山获得香港山田51%股份的表决权,实际控制香港山田,香港山田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山田60%股份。刘平山通过福建山田在上市公司拥有可支配表决权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25%,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9月7日,福建山田累计减持1992.27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3%,减持金额4697.04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后18个月内,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王志明、福建山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1条的规定;刘平山、福建山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第3.4.1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