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5-19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5日审议通过,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拟回购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至6,000万元,预计回购股份为248.13万股至496.27万股,回购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022年3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延期的公告》,拟对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6个月,延长至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0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称截至2022年10月24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73,400股,支付总金额约为99.95万元,回购股份金额未能达到回购方案的资金总额下限。
你公司未能完成回购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