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09-08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38号)。2020年5月30日,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部湾港”,000582.SZ)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将公司在防城港403#-405#码头项目节余募集资金5375.57万元(包含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用于存放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作销户处理。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为2.2亿元,结余募集资金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北部湾港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情况下,直接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北部湾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4.2条和第6.4.8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北部湾港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4.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4.8条规定: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6.4.2条、第6.4.4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38号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30日,你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将公司在防城港403#-405#码头项目节余募集资金5375.57万元(包含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用于存放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作销户处理。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为2.2亿元,结余募集资金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你公司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情况下,直接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4.2条和第6.4.8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