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城市新消费2024-02-06
基本案情
泸州老窖公司系第915682号和第915681号
第915682号“
第91568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泸州老窖特曲80版”包装、装潢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2021年起,泸州老窖公司发现兰艾科技公司、孔昆朋销售的“泸牌老窖窖藏、团结、特曲80”等被诉九款白酒产品均在内外包装上突出使用“
”或“”标识,且“泸牌老窖窖藏、团结、特曲80”等被诉五款白酒均使用了与“泸州老窖特曲80版”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使消费者混淆或误认,遂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文书要旨
泸州老窖公司依法注册第915682号“”、915681号“”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上享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泸牌老窖公司在被诉九款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均突出使用
或,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九款产品上使用的“泸牌老窖”标识与泸州老窖公司第915681号、第915682号
注册商标比对,均由四个字组成,其中“老窖”和“泸”字均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字形近似的繁体,呼叫、文字构成近似,二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酒类,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亦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容易导致混淆。因此,泸牌老窖公司生产、销售被诉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泸州老窖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泸州老窖特曲80版”酒系泸州老窖公司“泸州老窖”系列酒之一,其酒瓶总体造形为方瓶(八面,其中四正面宽,面面相交的四条棱为细窄面)、圆底、两侧有麦穗,该包装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使用至今,2018年7月31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经过泸州老窖公司多年的宣传使用及广告投入,具有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泸牌老窖公司的泸牌老窖团结酒、喜庆酒外观设计专利于2021年取得,晚于“泸州老窖特曲80版”的包装、装潢及其外观设计专利。泸牌老窖公司生产的“泸牌老窖窖藏、团结、原浆酒、喜庆酒、特曲80”五款酒均使用了与“泸州老窖特曲80版”酒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5知民初68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川知民终187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王树江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林 涛 |
法官助理 |
李 霞 |
书记员 |
张 鑫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牌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九狮总部经济区九狮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汪家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瞭,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泸州老窖营销大楼4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新乡兰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徐营镇309省道南堂村委会院内201室。法定代表人:孔昆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孔昆朋。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泸牌老窖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诉泸牌老窖窖藏、团结、陈酿、珍藏、珍酿、原浆、喜庆、特曲70、特曲80白酒;二、孔昆朋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被诉泸牌老窖窖藏、陈酿、珍藏、珍酿酒, 兰艾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被诉泸牌老窖窖藏、陈酿、珍藏酒;三、泸牌老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60万元,孔昆朋对其中9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四、兰艾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五、泸牌老窖公司、孔昆朋、兰艾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四川日报》上登载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消除对泸州老窖公司的负面影响(登载声明的费用由泸牌老窖公司、孔昆朋、兰艾科技公司承担);六、驳回泸州老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