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网2021-12-23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高新开发区云峰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布,案号(2021)陕03知民初72号。原告泸州老窖公司诉称,经专业打假鉴定人员鉴定,原告派员购买的一瓶“国窖1573”白酒并非原告生产,系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法院认为,被告销售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国窖”标识,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结果为,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支出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