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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000560)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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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我爱我家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被罚20万并停发广告 其系我爱我家全资子公司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1-29  我爱我家内幕信息

来源 :金融界2021-11-29

  中华网财经11月29日讯: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静处〔2021〕062021001426号”显示,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我爱我家)因“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被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0000万元,责令公开更正,责令停止发布。

  具体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焕军。违法调查显示,2021年8月4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闻喜路954号一层的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闻喜路第一分公司在安居客网站上发布的二手房房源广告内容存在虚假。该案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于2021年9月15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上述含有虚假内容二手房房源广告的广告主,为了吸引购房者注意,获取居间交易机会,提升公司经营业绩,通过编辑和转发房源信息等方式在安居客网站上,以“我爱我家”名义发布二手房房源广告。经核实其中:5则二手房房源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3则二手房房源广告中所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为未取得售房者委托和未经相关部门房屋核验的房源。鉴于无法计算单则广告的端口以及人员费用,故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款第(一)、(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网财经从天眼查查询了解到,透过穿透股权关系,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我爱我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票名称:我爱我家)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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