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证券报2021-08-25
昨天(8月24日)公布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提供转租服务。此后,有消息称“链家、我爱我家将被禁止转租”。
对此,今日,北京链家和我爱我家均做出了回应:消息不实。
“北京链家作为经纪机构,一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目前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未从事任何转租服务。”北京链家方面称,网上所传“链家被禁止转租服务”消息不实,北京链家和自如为独立发展的两家公司,仅有部分合作关系。
我爱我家的回应类似:北京我爱我家作为经纪机构,一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目前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未从事任何转租服务,网上所传“我爱我家被禁止转租服务”消息不实,北京我爱我家和相寓为独立发展的两家公司,仅有部分合作关系。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提供租赁服务的机构分为两大类: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提供居间、代理服务;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提供转租服务。
举例来说,链家、我爱我家本身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提供转租服务;而长租公寓企业则属于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提供转租服务。
实际上,北京链家约10年前已经将长租业务剥离,也就有了后来的自如。从目前来看,链家本身还属于经纪机构,自如则属于长租公寓企业。
“转租”是租赁企业从房主手中租来房子,再租给租户,这过程中发生了两次租赁行为;“居间代理”则是中介机构给房主和租户牵线,让二者签约,只发生了一次租赁行为,至于中介机构与房东和租户都属于代理服务行为。
现实中,“转租”行为在租房市场长期存在乱象,一些中介从房主手中租来房子,涨价后再出租,赚取其中的差价;还有一些黑中介在转租后“跑路”,最终损害了租户和房东的利益。
为此,去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开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及禁止经纪机构转租,但也禁止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赚取租金差价。
记者注意到,对于租户转租当“二房东”的行为,《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住房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全部或部分转租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