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云南白药(00053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个股最新内幕信息查询:
   
 

遭到恶意侵权,“云南白药”维权成功,获赔180万元!

http://www.chaguwang.cn  2025-03-25  云南白药内幕信息

来源 :商业合规观察2025-03-25

  写在前面:

  1.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云南中药”和“云南白药”在文字、发音和视觉效果上高度相似,且字体相似、读音近似,区别在于排列方式或许存在横向、竖向的差异,上述差异并不足以将两者进行明显的区分,因此,两者构成近似。

  2.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

  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因素时,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使用侵权标识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广州FC日用品公司、广州CY化妆品公司在明知“云南中药”商标注册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近似商标和包装,侵权故意明显。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当人们在货架前拿起“云南中药”牙膏时,有很多消费者误以为其是“云南白药”牙膏,从而造成了正版“云南白药”牙膏销售量的损失。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合型认定

  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与云南白药公司权利商品的包装、装潢相比,二者包装、装潢的整体用色、设计要素及要素布局高度接近,侵权商品使用的“云南中药”标识与云南白药公司权利商品的“云南白药”标识,二者使用的文字、字体、颜色、位置以及在牙膏盒的占比近似,且云南白药公司与各被诉侵权人经营范围均与牙膏等日用品相关,业务范围存在交叉重合,具有竞争关系,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赔偿数额的确认

  由于侵权产品数量众多,需要对每一款产品的侵权获利进行单独核算,综合考虑被侵权产品的知名度、销售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地域、后果、影响等情形。

  案例解析(部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FC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CY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告:宜兴市新开源商场。

  基本案情

  FC公司早在2016年3月22日就开始申请注册第19378458号“云南中药”商标,被商标局予以驳回。2018年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001188号《关于第19378458号“云南中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1188号决定书),决定书载明:“云南中药”与“云南白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云南中药)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与“云南白药”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决定书还认为:“云南中药”中的“中药”使用在牙膏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2016年至2022年期间,FC公司不断申请注册不同排列组合、不同字体的“云南中药”商标,但均被驳回。

  通过在江苏、四川、重庆、安徽、山东省份进行公证购买取证,被诉侵权产品遍布江苏无锡、江苏扬州、江苏镇江、江苏盐城、江苏泰州、江苏南通、江苏常州、四川成都四川资阳、重庆璧山、重庆巫山、重庆奉节、重庆南岸、重庆渝北、重庆九龙坡、重庆大渡口、重庆巴南、重庆渝中、安徽合肥安徽宣城、山东青岛等地级市(或直辖市下辖区县)。被诉侵权产品在线下销售时,铺货量密集,侵权规模大,侵权情节严重。

  被诉侵权产品实际上遍布全国各地,不仅限于以上省份。其他省份虽然没有进行线下取证,但事实上被诉侵权产品在湖南怀化、浙江宁波、四川乐山等地已经屡次被媒体报道或被市监部门通报。

  图片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上述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云南白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害及被告侵权获利,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且明确不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赔偿方面进行区分,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FC公司、CY公司的赔偿额:

  1.“云南白药”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且“云南白药”品牌的牙膏近年来在全国的销量高,“云南白药牙膏(朗健)”商品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

  2.FC公司、CY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3.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2018年1月5日驳回FC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云南中药”商标的申请,在此前提下,FC公司、CY公司仍共同实施生产、销售多款含“云南中药”标识的牙膏,其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

  4.FC公司、CY公司实施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两种侵权行为;

  5.涉案侵权产品的价格、利润;

  6.FC公司、CY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

  7.云南白药公司对FC公司、CY公司及其他销售商提起了多起诉讼,类案的裁判标准;

  8.云南白药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

  关于新开源商场的赔偿额,本院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云南白药”商标的知名度,及“云南白药牙膏(朗健)”商品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

  2.新开源商场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3.侵权行为的情节、区域、后果、影响等;

  4.云南白药公司为维权客观上支出费用的合理性;

  5.类案裁判标准。

  法院审判

  一、广州市FC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CY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第3635192号、第45443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商品的行为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与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云南白药牙膏(朗健)”商品包装、装潢近似包装、装潢的牙膏商品的行为;

  二、宜兴市新开源商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害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第3635192号、第45443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商品的行为并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与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云南白药牙膏(朗健)”商品包装、装潢近似包装、装潢的牙膏商品的行为;

  三、广州市FC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CY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云南白药集团健康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80万元;

  四、宜兴市新开源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

  五、广州市FC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CY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刊登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书内容,所需费用由广州市FC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CY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六、驳回云南白药集团健康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查股网为非盈利性网站 本页为转载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qq.comQQ:767871486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