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2023-03-30
中国会计视野讯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ST红太阳,000525.SZ)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8号)。对公司及7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红太阳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红太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告知书》显示,杨寿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兼任南一农集团和红太阳集团的董事长,知悉相关还款模式,了解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实际还款能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原财务总监、时任董事赵晓华全程独立决策、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法行为,且为上述形式性还款的设计者、决策者,知悉或应当知悉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志军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詹燚,财务总监赵勇,时任监事会主席、董事兼总经理赵富明,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陈新春是公司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会认为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公司及多位高管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综合多项情况和事实,证监会会拟决定: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杨寿海、赵晓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詹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赵勇、赵富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于红太阳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杨寿海、赵晓华、唐志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针对陈新春的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对陈新春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几项,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杨寿海、赵晓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20万元罚款;
三、对詹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赵勇、赵富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五、对唐志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六、对陈新春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同时拟决定:对赵晓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杨寿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