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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生物(00051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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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生物投资者索赔案首次开庭

http://www.chaguwang.cn  2021-11-12  四环生物内幕信息

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1-11-12

  “11月11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审理了投资者杨某诉四环生物(000518)、陆克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此案系四环生物股票投资者的索赔维权案的首次开庭。”11月12日,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投资者杨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6.61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以及利息损失。

  据悉,臧小丽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庭审。包括上述杨某在内,目前南京中院已受理5名原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索赔案件。

  “5名原告请求四环生物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高达2.67亿元,请求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对原告的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臧小丽律师介绍,这5名原告中有三名法人投资者,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三季报显示,昆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四环生物的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63%。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四环生物第7大股东,持股比例为0.75%。

  臧小丽律师介绍,原告杨某起诉要求赔偿,是因为四环生物隐瞒了实控人身份长达五年之久,且期间存在大额关联交易也未依法披露。证监会经调查后认定,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陆克平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但是在2014年—2018年年报中,四环生物一直对外宣称公司无实控人。直到2019年9月23日,四环生物发布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才首次公告了实控人的真实身份为陆克平。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虚假陈述揭露日、陆克平成为四环生物实控人对投资者是利好还是利空、是否需要扣减系统风险、如何计算投资者损失等焦点问题展开争论。

  争论重点之一是虚假陈述揭露日。臧小丽律师介绍,投资者索赔案件,实施日、揭露日这两个重要日期决定了哪些投资者符合赔偿范围。

  在原告杨某案中,双方对实施日无争议,但是揭露日分歧较大。原告认为本案的揭露日是2019年1月8日,即四环生物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而四环生物却认为揭露日是2015年8月10日,因为该日有媒体报道,质疑四环生物与江苏阳光集团可能存在关联关系。原告认为四环生物之后发了澄清公告予以否认,并且在交易所多次追问下均表示四环生物无实控人,说明媒体质疑报道不能算揭露。

  争论重点之二是陆克平实际控制四环生物是利好消息还是利空消息?“四环生物代理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从没有实控人到有实控人,应该是个利好消息。被告只是隐瞒了利好消息,不会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臧小丽律师说,而原告律师认为由陆克平当实际控制人,市场未必认为是利好。从公司首次公告实控人身份开始股价就是下跌的,且陆克平因为隐瞒实控人情况被中国证监会列入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投资者是否喜欢这样的人当实控人,上市公司需要充分披露信息,由投资者自己来决定当不当股东。

  据了解,对以上焦点问题,法院给了原被告双方充分的争论机会,法院没有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结合证监会认定的违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为:凡在2015年3月28日—2019年1月7日之间买入四环生物(000518),且在2019年1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受损者。(最终索赔范围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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