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立刻财经2021-12-10
借款数亿元却不进行公开披露,12月10日,中润资源收到了来自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中润资源曾在2016年5月份前后两次与崔炜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中润资源向崔炜借款22000万元。
在两度延期后,截止《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最终仍有1.4亿元的借款本金余额尚未偿还。
除了崔炜外,中润资源还在同一时间向刘家庆、疏小倩、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同)(以下简称鼎亮汇通)、上海翊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翊芃)等合计约4亿元。
截止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亿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16%。
截止2017年6月30日,崔炜、刘家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4个债权人合计3亿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亿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
处罚告知书指出,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的规定,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处罚告知书还透露,中润资源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已经构成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的行为。
对中润资源的上述涉嫌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明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石鹏、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最终给予中润资源警告处分,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明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石鹏、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