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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000413)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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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股票索赔可靠吗?深度分析:案件集中管辖,应及时办理

http://www.chaguwang.cn  2022-06-19  东旭光电内幕信息

来源 :新浪财经2022-06-19

  6月19日,据来自专业办理证券索赔的“股盾网官网”证券诉讼律师团队最新消息:因东旭光电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股盾网此前已启动东旭光电投资者索赔预登记,搜索“股盾网”可了解东旭光电股票索赔详情并进行登记。暂定2019年11月18日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

  2019年11月19日,东旭光电(000413)公告称:“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品种一)和(品种二)”应于2019年11月18日完成回售付息。由于公司资金暂时出现短期流动性困难,致使上述品种未能如期兑付应付利息及相关回售款项。公司债券违约规模合计30亿元,根据此前公司发布的财务报告,东旭光电手握183亿元资金却还不了30亿元的债务。

  2019年12月,公司未能按期将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3.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0年5月,深交所对东旭光电、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018、2019年间,子公司芜湖装备、石家庄装备和浙江旭恒违反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仅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对外提供担保并未及时报告,为赫丹国际等8家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信托贷款业务提供增信支持累计38.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57%。东旭光电未按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披义务。

  为此,2020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监管函特别说明: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2020年9月,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出具警示函;深交所对东旭光电、公司实控人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8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东旭光电股民索赔的主要依所是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相当严厉的,显示惩戒机制发生了变化,政府对上市公司及高管、大股东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2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起诉索赔不再以证监会行政处罚为前提,但是诉讼时效起算点改为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之日起算,东旭光电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9日,仅剩五个月左右的时间。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超过诉讼时效即便符合条件,投资者也会丧失胜诉权。律师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要错过索赔最后的机会。

  股盾网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的投资者索赔,法律是支持的。东旭光电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投资者或可发起诉讼索赔,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

  我国资本市场有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中小投资者的理性参与,是维护市场稳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基础。在参与市场过程中,投资者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知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清楚权益受侵害时如何维权,是增强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帮助投资者更加成熟理性参与市场的核心内容。东旭光电股票索赔可靠吗?相信投资者看了下面的文章,心中会有相应的判断。股盾网目前正在办理东旭光电股票索赔案,投资者可查询该网站已公开的信息,进一步了解详情。

  东旭光电股票索赔大概能赔多少,还要看案件的相关进展以及法院对违规违法事实的认定。股盾网目前正在办理东旭光电股票索赔案,该网站已公开发布东旭光电股票索赔登记入口。

  此外,股盾网公布的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股民索赔成功的案例,投资者可以进行参考。律师团队办理东旭光电股票索赔案,不成功不收律师费,彻底减轻股民负担,投资者可以免去后顾之忧,不用担心股票索赔律师费用问题,参与东旭光电股票索赔省心省力。东旭光电股票如何索赔,股盾网公开信息可供投资者参考。

  投资者比较大的顾虑是,股票索赔可靠吗,会不会是假的?

  实际上,中国证券市场,已经用法律的方式回应了股民的顾虑,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法律程序挽回损失,这种方式将越来越占据主流通道。股票索赔不仅可靠,而且已经成为目前股民维权的主要渠道。部分案例已经给了我们回答。

  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案一审公开宣判,投服中心支持的原告杨某诉请获得胜诉支持。这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第一单原告获胜的判决。在新证券法即将生效之际,该判决有力呼应了强化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精神。

  2018年8月,该案获成都中院受理。在随后近一年半时间里,该案经历被告管辖异议、对管辖裁定上诉、追加被告、公告送达、被告人申请二次开庭等多项程序。期间,被告采取多种方式拖延案件时间,开庭时间一拖再拖。近日,投资者最终迎来一审宣判。

  根据判决书,除被告谢某外,其余两被告恒康医疗前实际控制人阙某、为阙某谋划操纵行为的蝶彩资产被判承担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且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该判决首次认定操纵行为人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填补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领域的司法空白。

  2019年7月和11月,本案两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三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一是被告是否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二是原告投资被操纵的证券是否遭受损失;三是被告操纵市场的行为和原告的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成都中院审理认定,被告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在2013年5月9日到7月4日之间实施了操纵恒康医疗股价的违法行为;原告投资被操纵的证券虽然存在损失,但损失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5632元;原告在被告操纵市场行为期间买入恒康医疗股票并在操纵结束后卖出而产生亏损,根据市场欺诈理论,其损失与被告操纵市场行为之间显然具有因果关系,原告无须为此举证。

  一审判决后原告未予上诉,三被告均于接近上诉期截止时间提出上诉请求。

  本案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在操纵市场民事审判领域迈出了历史性步伐,但赔偿金额与投资者杨某起诉请求相差甚远,在如何区分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二者行为特征、违法目的、侵害后果、损失计算逻辑、市场影响以及行政处罚各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分配等等,还亟需在今后的操纵市场民事审判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完善。

  新证券法已赋予投保机构新的使命,投服中心将继续秉承“追首恶”诉讼理念,以证券代表人诉讼为契机,充分发挥公益律师能动作用,推动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付诸实践,不断丰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实践,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建设资本市场良性维权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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