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第一家电网2021-10-18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陈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3月,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000333.SZ)开展拟收购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新能”,300048.SZ)事宜,美的集团董事长方某波、合康新能叶某吾、范某等人参加了此次事宜的商洽、讨论。
2020年3月25日,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暖通”,为美的集团子公司)与合康新能原控股股东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丰集团”)、叶某吾、刘某成签署了《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上丰集团将其持有的1.98亿股合康新能股份、刘某成将其持有的1114.18万股合康新能股份(合计2.09亿股,约占公司总股本18.73%)转让给美的暖通。
同日,美的暖通与上丰集团、叶某吾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上丰集团和叶某吾将合计持有的5574.73万股(占合康新能总股本的5%)合康新能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美的暖通,委托期为本次交易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15个月。上述交易完成后,美的暖通将控制合康新能23.73%的表决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美的集团将成为合康新能的间接控股股东,何某健将成为合康新能的实际控制人。当日收市后,美的集团发布《关于收购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合康新能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判定,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1月13日至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