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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关于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http://www.chaguwang.cn  2023-12-29  中联重科内幕信息

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12-29

  

湘金复〔2023〕129号

  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中联财司〔2023〕159号)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修改后的《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

  二、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局。

  附件: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2023年12月26日

  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加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境内外分/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中文名称: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oomlion Finance Co., LTD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77号办公楼3076号。

  第四条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长期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公司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公司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集团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促进集团持续快速发展,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六)从事同业拆借;

  (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八)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

  (九)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对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增加、减少、调整或其他形式的变更,则公司的业务范围应以该等增加、减少、调整或变更为准。

  第三章股东及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50,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所占比例等相关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注册地 出资额(亿元) 所占比例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15 100% 詹纯新 董事长 中国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缴足出资额后,应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公司登记成立后,按《公司法》规定,置备公司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主要内容是: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核发日期及公司签章。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委派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增资优先认购权;

  (五)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财产;

  (六)除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外,股东有权对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提出怀疑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确保商业保密的情况下,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有关规定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开展审计工作,公司必须全力配合;

  (七)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权。

  (三)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机构的家数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四)承诺不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五)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维护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六)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者与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七)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得行使董事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八)不得将股东所享有的管理权及其他各项权利委托他人行使。

  (九)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作出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的长期承诺,作为公司资本规划的一部分,并通过公司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十)集团母公司应当承担公司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通过公司外溢;集团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十一)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

  (十二)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三)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提供以下信息:

  1.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逐层说明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3.所持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的情况;

  4.名称变更;

  5.合并、分立;

  6.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7.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十四)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所委派的董事行使董事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五)对于授信逾期的股东,限制其表决权,并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权。

  (十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须经董事会通过后,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规定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转让出资须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4.对公司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5.拒绝或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7.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股东应该严格按照《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东承诺管理办法》履行股东承诺。

  第四章公司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中共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下,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设支部书记和组织、宣传等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延期或提前换届须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围绕经营管理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各项任务。

  (二)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五)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对以下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履行前置研究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战略和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公司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环境保护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五)其他应当由公司党支部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做到充分民主、有效集中。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与会党支部委员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公司党支部要合理设置党务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公司党支部履行职责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集团党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有义务协助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共5人,由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经董事会决议确定,其中执行董事1人,非执行董事4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在任职前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董事每年在公司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的,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公司。

  第二十九条董事委派的一般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由股东提出委派董事名单;

  (二)董事会对股东委派的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审议确定;

  (三)委派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委派,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任职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对委派的每位董事逐一进行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数据治理等事项;

  (二)对股东委派董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作出决议,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资本规划、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七)对收购本公司股份或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审批公司章程,审批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风险管理与内控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九)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十一)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场所,设立、变更或撤销公司的分支机构,调整经营范围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风险容忍度、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体系监督评价报告等,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五)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决定授权总经理职权;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九)聘任或解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二十)建立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一)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二)中国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如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时,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议案必须提前三日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两种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综合管理部负责董事会组织、协调、召开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授权规则等未尽事宜按《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长是处理公司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设监事3名,由股东委派2名,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1名组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股东监事每年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包括监事会例会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需要召开监事会会议,但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监事会例会。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的议案由监事长审定。会议通知由监事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会议议案经讨论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会议事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者、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监事做出书面说明后因执行决议造成的损害予以免责。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未尽事宜按《公司法》《中联重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经营层

  第五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下同)在任职前须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拟订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九)拟订公司风险容忍度、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体系监督评价报告等;

  (十)拟订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一)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四)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或解聘;

  (十五)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因事不在,经授权,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每届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五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依照国家财税制度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年度终了,于次年4月15日前向股东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非现场检查指标考核表;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会计记录的文字统一使用中文。

  第五十八条公司按规定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账户。

  第五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方针政策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业务经营遵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保障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公司按国家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准备。

  第六十一条公司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其安全防范制度。

  第六十二条公司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建立内控制度,设立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现场检查。

  第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六十四条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批准。在实际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六十六条公司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及提取公积金后的利润,以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比例作为股利,并按照股东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上一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进行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六十八条公司职工聘用、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及集团本部的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公司不能合并或改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董事会会议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

  (五)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持续经营;

  (六)股东不履行公司章程有关条款,无法持续经营;

  (七)由于不可抗力,无法持续经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七十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需要实施机构重组或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接管时,公司应按相关规制定重组计划或配合被接管工作。

  第七十一条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七十二条公司解散时,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公司被撤销时,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成立的清算组其成员一般应当在公司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公司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第七十三条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告。清算组须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如下职权: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四条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第七十五条公司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一)自清算之日前所欠职工工资;

  (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所欠税款;

  (四)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务。

  第七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第七十七条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后,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送公司董事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经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组须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清算报告,缴销《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其全部账簿及有关文件资料,由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保存。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报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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