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12-06
外汇局网站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芜汇检罚〔2021〕1号)显示,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农机”)存在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的违法事实,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2.53169万元人民币,处罚款1010.238031万元人民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资料显示,中联农机第一大股东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联重科”,000157.SZ),持股比例为67.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