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界面2022-03-01
近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药监药罚〔202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周口市仁和药业有限公司(海王药业子公司)销售劣药复方穿心莲片案。
周口市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从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购进复方穿心莲片(批号190602)14100包,进价8.5元/包,金额119850元。于2020年12月15日退回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64包,购进合计14036包,购进金额119306元。从2019年7月17日到2020年5月2日销售给西华县西华营镇卫生院等购货单位,其中于2020年1月9日销售给西平县花坛药店240包,售价6.23元至13.5元之间,销售数量合计14048包,销售金额合计138119.7元。该批药品经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编号:ZM20200104),其性状项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为劣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销售劣药复方穿心莲片违法所得1881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