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10-18
10月1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处罚〔2021〕稽190号)。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显示,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由于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2019修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是由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洲控股”,000042.SZ)投资建设、自主经营管理的高端五星级酒店。中洲控股年报显示,深圳中洲圣廷苑酒店有限公司为中洲控股子公司,中洲控股直接持股95%,间接持股5%,最终受益股份为100%。
中洲控股官网显示,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84年,于1994年在深交所主板上市(A股代码000042),是国家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其控股股东中洲集团是跨区域、跨行业、多元化发展的综合性集团企业。公司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其他业务涵盖酒店经营、资产管理、物业管理、商业管理、资本运作等领域。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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