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证券网2024-07-11
7月11日,深圳证监局披露,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旭蓝天”或“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涉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被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
具体来看,经深圳证监局查明,根据东旭蓝天2024年7月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77.96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23%。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此外,东旭蓝天为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物业服务、房屋租赁,但有部分期间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如实披露相关情况;东旭蓝天未经审议程序以大额存单为第三方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直至相关担保解除才披露其中的部分质押担保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由此对东旭蓝天、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深圳证监局表示,东旭蓝天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东旭蓝天及东旭集团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此外,深圳证监局要求东旭蓝天及东旭集团,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监管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