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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楹(000035)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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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楹某副总经理收监管函 亲属短线交易

http://www.chaguwang.cn  2022-12-08  中国天楹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12-08

  12月8日讯近日,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静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67号)。杨静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天楹”,000035.SZ)的副总经理。中国天楹于2022年12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显示,杨静的配偶于2022年9月22日至10月19日期间买入中国天楹13.18万股股票,累计交易金额685533元,11月28日卖出中国天楹12万股股票,交易金额60.26万元,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杨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0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杨静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杨静,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自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后一直在财政系统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从事财政政策研究、财政管理、政府性债务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际金融合作、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管理等工作。2021年8月起就职于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至今,任江苏斯瑞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1月至今,任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中国天楹12月1日发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副总裁杨静的配偶琪琪格于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经核查,琪琪格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经核查,琪琪格此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应当将收益上缴至公司的情况。本次短线交易系琪琪格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杨静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杨静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就此次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杨静及其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条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

  投资者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0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静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67号

  杨静:

  你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天楹”)的副总经理。中国天楹于2022年12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显示,你的配偶于2022年9月22日至10月19日期间买入中国天楹131800股股票,累计交易金额685533元,11月28日卖出中国天楹120000股股票,交易金额602600元,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0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中国天楹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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