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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投资者保护论坛|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李明燕:长链条保护机制助力穿透审查,证监会查处力度需加大

http://chaguwang.cn  03-15 17:12  查股网新闻中心

专题:保护中小股民权益、呵护市场投资信心:查股网315投资者保护论坛

  3月15日,查股网315投资者保护论坛在北京举行,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明燕出席并发表演讲,她表示,还有一些实控人和上市公司之间有一些非常紧密的联系,在这一点上还是应该从监管的层面和诉讼的层面,应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让它去进行穿透审查。无论是穿透的证监会的查处,还是对法院来讲,对上市公司和可以交易的穿透审查,都是可以进一步审查的。

  以下是发言实录

  我们团队提出证券投资人保护的新概念,叫做长链条保护机制。

  长链条保护机制里:

  1.上市公司也是公司,它也是民事主体,在上市公司的维权这个大命题下,我们可以综合运用《证券法》司法解释包括《公司法》甚至《民法典》《刑法》这些综合性的法律法规,都是用来维护咱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咱们不仅仅是一个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也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同时甚至比如买债券,有可能还是债权人,甚至有些是广义的证券市场的投资人还买了可转债、可交债,都是有。所以,要在综合的法律体系项下要全盘衡量诉讼或者被诉、维权这种情况。

  2.我们认为目前来讲比较突出的点是实控人关联方和上市公司之间比较隐蔽的长链条的交易。金融市场上它的交易是很复杂的,比如募集了一个定增产品,这个产品可能通过一个虚假的招投标行为,这个钱就转移出去了。我相信在座各位同业包括线上的各位朋友们经常会看到上市公司投资了一个什么股权,或者是给别人做了一个投资类或者是复合交易和复合金融产品,但这些钱就被洗出去了,这种转移行为具有隐蔽性,具有长期性。

  还有一些实控人和上市公司之间有一些非常紧密的联系,在这一点上还是应该从监管的层面和诉讼的层面,应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让它去进行穿透审查。无论是穿透的证监会的查处,还是对法院来讲,对上市公司和可以交易的穿透审查,都是可以进一步审查的。参考金税四期,金税四期是对各个数据之间有一个数据联动,无论是和企业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包括和企业关联的可疑的自然人之间的账户,一旦会触发现金或者是交易商的往来,其实都应该是在稽查的范围之内。所以,在这个链条上,证监会的查处力度还是应该加大的。对于我们这些律师来讲,可以运用的有效的调查措施、调查手段还是非常非常有限的。比如我们都不可以调会计事务所的底稿,我们也不可以调律师的底稿,券商的底稿更不用说,还是需要有一个联动的机制。

  3.我们考虑到在整体经营上,因为上市公司的经营是一个整体,但是监管是跟投的,比如在证券市场往往是股价已经产生波动了,隔了几个月甚至隔几年才会进行证券市场的立案,周期很漫长。对投资人来讲,波动了,已经感受到危险的信息已经跑掉了,但实际上他还没有进行揭露。对于咱们来讲,“三日一价”,他还没有在这个区间内进行买卖,其实丧失了获赔的权利,但是有没有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呢?很明显这应该是受到影响了。在这一点上,应该是把企业的股价信息来进行敏感性的,三日一价应该理解得更加精准一些。

  4.因为我们团队也推进了一些在证监会没有立案之前的调查工作,这个调查工作时间是非常长的,包括工作量非常大,我们曾经有一只票,我们去现场去了三次,飞机倒小面包,小面包倒三蹦子,到现场看他所谓的投资项目和合作方,一些方言我们也听不懂,我们都是录下来找周边的人去翻译,形成了一个非常翔实的证据材料,递交给证监局,获得了该股票的立案。但是这个周期很长,另外对于律师或者对于其他专业的机构来讲,工作量也是非常大的。我们怎么能够在付出和收益之间获得一个平衡呢?因为律师毕竟也要工作,也要有一大堆费用。证券市场不仅仅是自然人、小散投资人,还有一些是相对来讲专业的机构,不应该完全靠中小保护公司,应该是有一些有实力的机构牵头做这个事情,把工作量放在前面,要治未病,不能说这个公司都已经倒台了,我们再去追它,这不太好。我们应该从监管的层面去动员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一定支付能力的机构去牵头做一些提前的项目的调查。

(来源于:查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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